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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金钱从诞生之日起,就成为人类永恒的话题之一,有人歌颂它,有人唾弃他,人们依赖它又容易被它诱惑。各国的文化中都有关于金钱的论述和观点,本文介绍比较了中外有代表性的金钱观。
【关键词】中外;金钱观;比较
金钱观是人们对待金钱的看法和行为,包括人们如何认识金钱和对待金钱。人们赋予金钱极为丰富的意义,它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社会心理变量,影响着人们对世界的认识、判断和价值取舍。金钱观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随着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形态等的发展而变化。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文化中,金钱观都占有一席之地,具有代表性的金钱观包括中国传统义利观、基督教的金钱观、犹太人的金钱观。
一、中国传统义利观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一直存在的义利之辩深深影响着中国人普遍的金钱观。关于义与利的关系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深受儒家思想影响,认为义大于利的重义轻利观。儒家思想中的“义”是人们立身处世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规范;“利”指的是物质利益。对义与利的关系,儒家的基本立场是重义轻利,孔子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不义而富贵,于我如浮云。”在孔子看来,道德追求高于物质利益,但是他也没有完全排斥利益,在《论语·述而》中“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孔子肯定了追求物质和荣华是人的正常欲望,主张谋求物质利益必须符合道德的标准——君子爱财,取之以道。汉代董仲舒进一步发展了儒家义利观,指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做任何事情都是为了匡扶正义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此后,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成为了封建社会的经济伦理最重要的准则。第二种是宋代永嘉学派和永康学派提出了“功利”的观点。他们在肯定了人欲的合理性基础上,认为“以利和义,不以义抑利”,注重事功,反对空谈义理。功利的观点肯定私欲的合理性,义利具体化为国计民生,具有深刻的价值。 但至明清时期,有了纳捐制度,使金钱成为开启仕途之门的钥匙,功利观点就异化为拜金主义了。
中国的传统金钱观种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视金钱如粪土,认为“君子耻谈钱”;另一种是金钱至上,认为钱可通神,“举天下一毫之事,无金钱无以行之。”这两种观念发展到今天就使得人们对金钱的看法处于两个极端:一是认为金钱万能,容易走入拜金主义的误区;另一是完全否认金钱存在的价值。
二、基督教的金钱观
基督教对西方社会价值观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基督教的《圣经》中,耶稣讲了三十八个比喻,其中十六个与金钱相关。《圣经》中耶稣对金钱的看法:“一个人不能侍奉两个主。不是恶这个爱那个,就是重这个轻那个。你们不能侍奉神,又侍奉玛门”,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基督教将金钱视为可以和神相提并论的一种力量,金钱是欲望代名词,人不能正确处理自己的欲望就将沦为金钱的奴隶。《圣经》中将人定义为金钱的管家,世间一切的财富都属于耶和华,他掌握世间一切供给,人不可贪恋金钱,“贪财是万恶之源,有人贪恋钱财,就被引诱离了真道,用许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也不要忧虑,如同以色列人“他们因着信,过红海如行平地”;而应坚定信仰,依靠主赐予的应许,依靠辛勤的劳动,克服懒惰和贪欲,“手懒的,要受穷;手勤的,却要富足”、“懒惰人羡慕,却无所得,殷勤人必得丰裕”,必将获得收益。约翰·卫斯理有一个著名的公式说明基督教中倡导的人和金钱的关系:“尽你所能赚取吧,尽你所能节省吧,尽你所能施舍吧。”作为神的管家的人应该忠于神的召唤,平衡、节制、勤勤恳恳地工作,通过合法、诚实、勤劳的生产,尽可能赚取金钱来增加上帝的荣耀。同时,人要克制自己的欲望,始终过着一种圣洁、理性的生活,牢记所得一切金钱皆是上帝的恩赐,有衣有食就要知足,然后愿意施舍,奉献上帝。
基督教义影响下的金钱观一方面肯定了金钱的力量,另一方面也指出人在金钱的诱惑面前是脆弱的,因此,要对金钱保持警醒,始终牢记神的管家的职责,正确地获取和使用金钱。
三、犹太人的金钱观
2000多年前,当中国先贤倡导“舍生取义”时,犹太拉比们就开始教育他们的同胞:“金钱不是罪恶,也不是诅咒,钱会祝福人的”,“身体依心而生存,心则依靠钱包而生存”。犹太人是全世界唯一一个不遮不掩鼓励向金钱进去的民族。在他们眼里,只要形式上不违规,哪里有利可图哪里就可经营。
犹太人的金钱观是由其特殊的民族历史造成的。犹太民族是个多灾多难的民族,从公元前597年犹太人国家被巴比伦王国灭亡以来,犹太人背井离乡,四处逃难,数次重建家园又数次遭摧毁。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犹太民族遭受巨大的创伤,许多犹太人被迫转移到美洲、亚洲、非洲等国家。这种特殊的流浪经历使他们无法像其他民族一样拥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也不适合从事农业、手工业等产业,只能选择经商,因此也格外重视金钱的作用。金钱对于犹太人来说,金钱不仅是满足自己直接的需要,而且是可以给自己带来安全感的需要。他们把金钱视为上帝,但却不会成为金钱的奴隶。钱是一种保险,一种生存工具。多少年来,理财、生财、发财和追财已经被犹太人发展成为一种高雅的艺术——这是时代相承防御性社会行为的结果。尽管犹太人热爱金钱,认为金钱是给美好人生的祝福,是人给上帝的礼物,但在追求金钱的过程中,他们依然保有原则。一是契约精神。犹太民族视契约如生命,他们深信我们人的存在,是履行和神所签订的存在签约,人和人之间的契约,也和神所定的契约相同,决不可毁约。在做生意时,犹太人分厘计较,但在契约面前,他们宁肯吃亏也要绝对遵守,即便是口头允诺也有足够的约束力。在全世界商界中,犹太人树立了重信守约的形象。二是团结互助。尽管犹太人分散在世界各地,没有共同的民族地域,但他们从来就将自己看成一个整体,把援助自己的同胞视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提供商业机会帮助其他同胞发展。正是这种团结的精神让散居世界各地的犹太人几千年团结在一起,度过种种难关。三是重视教育和创新。犹太人普遍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他们认为知识是最可靠的财富,是唯一可以终身享用的资产,是不会被抢走而又可以随身带走的财富。
犹太人的金钱观从根本上肯定了金钱的作用,认为钱没有净染之分,也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无论使用什么方法赚钱都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契约精神是他们金钱观的核心原则。
四、结语
在社会的发展历程中,金钱观是各个国家民族文化、价值观念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同的民族、文化都注意到了金钱对人和社会有重要的影响,虽然有的对金钱持肯定态度,有的持否定态度,但都认为对金钱的追求应有理性。
一个人从儿童时期就接触金钱,感受金钱的使用价值。如何获得金钱和使用金钱也是日常生活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下,金钱一直是一个被忌讳的话题,有关金钱观的研究目前还未深入探求过。完全否定金钱和崇拜金钱固然都是不可取的,然而,科学合理的金钱观应该是怎样的?现有的研究中还未能给出一个答案。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是在正视物质基础在社會发展中的基础上建立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主张通过生产力的发展来促进社会的发展。这就要求社会主义建设的人才,尤其是高素质人才的大学生群体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来指引自己的人生选择。我们可以从中丰富的世界文化中吸取其合理成分,将之整合到构建科学现代的金钱观中来。
参考文献:
[1]徐保风.金钱、金钱观及其伦理审视[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6.
[2]王志刚.金钱观的伦理审视[D].长春:长春理工大学,2009.
[3]李朝秀.先秦儒家义利观及其现代价值微探[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0.
[4]姜吉星.论儒家义利观的当代价值[D].青岛:青岛大学,2012.
[5]张倩红:《论犹太民族的商业特征》[J]西北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第8页
【关键词】中外;金钱观;比较
金钱观是人们对待金钱的看法和行为,包括人们如何认识金钱和对待金钱。人们赋予金钱极为丰富的意义,它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社会心理变量,影响着人们对世界的认识、判断和价值取舍。金钱观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随着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形态等的发展而变化。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文化中,金钱观都占有一席之地,具有代表性的金钱观包括中国传统义利观、基督教的金钱观、犹太人的金钱观。
一、中国传统义利观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一直存在的义利之辩深深影响着中国人普遍的金钱观。关于义与利的关系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深受儒家思想影响,认为义大于利的重义轻利观。儒家思想中的“义”是人们立身处世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规范;“利”指的是物质利益。对义与利的关系,儒家的基本立场是重义轻利,孔子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不义而富贵,于我如浮云。”在孔子看来,道德追求高于物质利益,但是他也没有完全排斥利益,在《论语·述而》中“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孔子肯定了追求物质和荣华是人的正常欲望,主张谋求物质利益必须符合道德的标准——君子爱财,取之以道。汉代董仲舒进一步发展了儒家义利观,指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做任何事情都是为了匡扶正义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此后,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成为了封建社会的经济伦理最重要的准则。第二种是宋代永嘉学派和永康学派提出了“功利”的观点。他们在肯定了人欲的合理性基础上,认为“以利和义,不以义抑利”,注重事功,反对空谈义理。功利的观点肯定私欲的合理性,义利具体化为国计民生,具有深刻的价值。 但至明清时期,有了纳捐制度,使金钱成为开启仕途之门的钥匙,功利观点就异化为拜金主义了。
中国的传统金钱观种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视金钱如粪土,认为“君子耻谈钱”;另一种是金钱至上,认为钱可通神,“举天下一毫之事,无金钱无以行之。”这两种观念发展到今天就使得人们对金钱的看法处于两个极端:一是认为金钱万能,容易走入拜金主义的误区;另一是完全否认金钱存在的价值。
二、基督教的金钱观
基督教对西方社会价值观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基督教的《圣经》中,耶稣讲了三十八个比喻,其中十六个与金钱相关。《圣经》中耶稣对金钱的看法:“一个人不能侍奉两个主。不是恶这个爱那个,就是重这个轻那个。你们不能侍奉神,又侍奉玛门”,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基督教将金钱视为可以和神相提并论的一种力量,金钱是欲望代名词,人不能正确处理自己的欲望就将沦为金钱的奴隶。《圣经》中将人定义为金钱的管家,世间一切的财富都属于耶和华,他掌握世间一切供给,人不可贪恋金钱,“贪财是万恶之源,有人贪恋钱财,就被引诱离了真道,用许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也不要忧虑,如同以色列人“他们因着信,过红海如行平地”;而应坚定信仰,依靠主赐予的应许,依靠辛勤的劳动,克服懒惰和贪欲,“手懒的,要受穷;手勤的,却要富足”、“懒惰人羡慕,却无所得,殷勤人必得丰裕”,必将获得收益。约翰·卫斯理有一个著名的公式说明基督教中倡导的人和金钱的关系:“尽你所能赚取吧,尽你所能节省吧,尽你所能施舍吧。”作为神的管家的人应该忠于神的召唤,平衡、节制、勤勤恳恳地工作,通过合法、诚实、勤劳的生产,尽可能赚取金钱来增加上帝的荣耀。同时,人要克制自己的欲望,始终过着一种圣洁、理性的生活,牢记所得一切金钱皆是上帝的恩赐,有衣有食就要知足,然后愿意施舍,奉献上帝。
基督教义影响下的金钱观一方面肯定了金钱的力量,另一方面也指出人在金钱的诱惑面前是脆弱的,因此,要对金钱保持警醒,始终牢记神的管家的职责,正确地获取和使用金钱。
三、犹太人的金钱观
2000多年前,当中国先贤倡导“舍生取义”时,犹太拉比们就开始教育他们的同胞:“金钱不是罪恶,也不是诅咒,钱会祝福人的”,“身体依心而生存,心则依靠钱包而生存”。犹太人是全世界唯一一个不遮不掩鼓励向金钱进去的民族。在他们眼里,只要形式上不违规,哪里有利可图哪里就可经营。
犹太人的金钱观是由其特殊的民族历史造成的。犹太民族是个多灾多难的民族,从公元前597年犹太人国家被巴比伦王国灭亡以来,犹太人背井离乡,四处逃难,数次重建家园又数次遭摧毁。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犹太民族遭受巨大的创伤,许多犹太人被迫转移到美洲、亚洲、非洲等国家。这种特殊的流浪经历使他们无法像其他民族一样拥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也不适合从事农业、手工业等产业,只能选择经商,因此也格外重视金钱的作用。金钱对于犹太人来说,金钱不仅是满足自己直接的需要,而且是可以给自己带来安全感的需要。他们把金钱视为上帝,但却不会成为金钱的奴隶。钱是一种保险,一种生存工具。多少年来,理财、生财、发财和追财已经被犹太人发展成为一种高雅的艺术——这是时代相承防御性社会行为的结果。尽管犹太人热爱金钱,认为金钱是给美好人生的祝福,是人给上帝的礼物,但在追求金钱的过程中,他们依然保有原则。一是契约精神。犹太民族视契约如生命,他们深信我们人的存在,是履行和神所签订的存在签约,人和人之间的契约,也和神所定的契约相同,决不可毁约。在做生意时,犹太人分厘计较,但在契约面前,他们宁肯吃亏也要绝对遵守,即便是口头允诺也有足够的约束力。在全世界商界中,犹太人树立了重信守约的形象。二是团结互助。尽管犹太人分散在世界各地,没有共同的民族地域,但他们从来就将自己看成一个整体,把援助自己的同胞视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提供商业机会帮助其他同胞发展。正是这种团结的精神让散居世界各地的犹太人几千年团结在一起,度过种种难关。三是重视教育和创新。犹太人普遍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他们认为知识是最可靠的财富,是唯一可以终身享用的资产,是不会被抢走而又可以随身带走的财富。
犹太人的金钱观从根本上肯定了金钱的作用,认为钱没有净染之分,也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无论使用什么方法赚钱都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契约精神是他们金钱观的核心原则。
四、结语
在社会的发展历程中,金钱观是各个国家民族文化、价值观念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同的民族、文化都注意到了金钱对人和社会有重要的影响,虽然有的对金钱持肯定态度,有的持否定态度,但都认为对金钱的追求应有理性。
一个人从儿童时期就接触金钱,感受金钱的使用价值。如何获得金钱和使用金钱也是日常生活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下,金钱一直是一个被忌讳的话题,有关金钱观的研究目前还未深入探求过。完全否定金钱和崇拜金钱固然都是不可取的,然而,科学合理的金钱观应该是怎样的?现有的研究中还未能给出一个答案。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是在正视物质基础在社會发展中的基础上建立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主张通过生产力的发展来促进社会的发展。这就要求社会主义建设的人才,尤其是高素质人才的大学生群体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来指引自己的人生选择。我们可以从中丰富的世界文化中吸取其合理成分,将之整合到构建科学现代的金钱观中来。
参考文献:
[1]徐保风.金钱、金钱观及其伦理审视[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6.
[2]王志刚.金钱观的伦理审视[D].长春:长春理工大学,2009.
[3]李朝秀.先秦儒家义利观及其现代价值微探[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0.
[4]姜吉星.论儒家义利观的当代价值[D].青岛:青岛大学,2012.
[5]张倩红:《论犹太民族的商业特征》[J]西北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