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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农村城镇化运动进行的如火如荼,大量的农村土地被政府征收用于开发,失去土地的农民没有了生活来源,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本文在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社会发展的状况,围绕政府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据此提出建议对策,以期对我国的农村城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政府行为;土地征收;征收补偿;补偿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02
一、土地征收补偿及政府行为的概况
(一)土地征收及其基本原则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在中国,土地征收是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发生的所有权转移的活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在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①土地征收具有以下几点特征:1.公益性;2.法定性;3.强制性;4.补偿性;5.所有权。其基本原则为:1.完全补偿原则;2.不完全补偿原则;3.适当补偿原则
(二)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历史演变
1.建国初期的征地补偿制度
我国在建国以后经历了一段重要的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历史原因,当时仿照苏联模式,任何经济运行都掌握在国家计划内。包括对土地征收,国家采取的是无偿取得的方式,通过转移土地所有权划拨到用地单位,私人无权转让土地所有权,而对农民只给予少量的补偿。
2.改革开放时期的征地补偿制度
市场经济的引入,为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鲜的活力,市场经济的本质是通过一双看不见的手—价格来优化资源配置。国家将土地所有权转移到用地单位,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效益,征地对象和土地征用方式都发生了变化。
3.深化改革时期的征地补偿制度
目前我国使用的征地补偿制度基本沿用改革开放以来的思路,但当今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过时的条条框框已满足不了社会转型迫切的需求,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亟待整改。
(三)政府行为及其特点
对于政府行为的概念,目前理论界尚无明确的观点。按行为学的观点,行为是人的一切行动表现的统称,是人类对环境适应的反应方式。政府行为的概念,意味着对政府进行一种人格化的描述,政府行为便是政府对社会环境的反应方式,是政府在一定社会环境中采取的一定的行动。从政治学意义上看,政府行为是指政府为了实现预期的目标,采取各种手段调节经济社会生活的有意识的活动。政府行为的特点主要特点不仅仅包括公共性和普遍性,同时法律的存在决定了其强制性与非盈利性,但同时存在有限性。
二、当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政府行为研究
(一)政府限制征收范围、压低征收标准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绝不仅仅只是提供农作物的商品,失去了土地意味着失去了未来生活的保障。但政府把征得土地改变用途后,其价值也发生很大变化,政府在进行征收补偿过程中对农民的失地补偿范围仅围绕在土地的生产价值上,不考虑其他附加价值。相关的土地法规定对征地补偿包括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和土地补偿费等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农民失地后没有收入来源的状况。
(二)补偿费用下发等行为缺乏监督机制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款通过上级政府逐级下拨的方式发放到农民手中,但是在发放过程中,由于牵涉的政府机构繁杂,多少避免一些政府部门逐级克扣的现象。盲目的政绩观,尽量争取的部门利益以及官商勾结的利益链,都让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丧失了自己的基本立场,农民利益被漠视,相关的利益链却不断发展不断膨胀,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这种利用行贿等手段来牟利的行为,为政府部门的腐败风气推波助澜,加大国家反腐倡廉工作的难度。
(三)我国当前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土地资源征收后的开发利用角度,而忽略了农民在土地征收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目前表现突出的问题有:1.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制度正在大力推广,但是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的漏洞。2.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行的低收入保障政策对低收入农民生活的改善很有限。3.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属于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弱势群体,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行政决策及执行的监督意识。
三、城镇化建设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政府行为失当原因分析
(一)行政体制不完善
从体制的角度对我国政府当前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的行为的进行分析,即从整个行政系统的结构设置、权力划分、责任分配以及外界非政府部门之间的固有关系所带来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地方政府在行动过程中缺乏了其主观能动性和制度变迁的动力,更多将重心放在自身经济发展上面而忽略了区域的整体协调。现有的政府官员绩效考核标准的不完善以及不健全发展过程,使得部分政府官员为追求自己职位提高而将农民利益置之不理。
(二)行政管理能力不足
行政文化和体制对于政府行为的发挥更多的是在面对农民利益维护中基础能力的体现,是政府自身权限范围内无力改变的。而政府管理能力的提升将直接影响到政府执政能力的发挥。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征地补偿措施是关乎农民生活的重要事项,部分政府官员在执行过程中既没有专业的制度法规为依据,也没有专业知识辅助工作。政府必须以心平气和的态度力求管理人员的能力让农民能够切实感受到来自于国家和政府的关爱和重视,使其坚定支持政府的立场并在共同发展中寻求到一种共同目标。
(三)公共管理伦理缺失
所谓的公共管理伦理就是特殊领域中的角色伦理,公共管理伦理或以公共管理系统为主体,或以公共管理者为主体,是针对公共管理行为和政治活动的社会化角色的伦理原则和规范。②在我国,具有“国家中人们的粘合剂”之称的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主要原因有:1.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管理者面对自身利益膨胀以及利益诱惑时道德伦理冲突心理。2.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外在性力量驱使。3.公共管理伦理法制建设和教育制度建设的落后。 四、征地补偿过程中政府执政能力提升策略
(一)完善征地补偿标准,提高政府补偿发放效率
政府需要针对各地的土地使用情况以及有效利用率,在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活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与当地情况符合的征地补偿范围及补偿标准。在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时,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失、残余地分割损害、正常营业损害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等可确定可量化的财产损失列入补偿范围,③针对当前所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不能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等问题,政府应当重新制定征地补偿的算法,提高补偿的标准。首先应以市场为导向,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不能按照原来土地的农业用途作为依据,而应参照土地改变用途增值后的价值来计算。补偿的方式应采用货币补偿与实物补偿相结合,充分考虑到失地农民的持续发展问题,在保证足够的货币补偿的同时应提供给农民一定的物质补偿,切身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征地补偿过程中政府行为监督
土地征收补偿有一套复杂的程序,每一个环节的漏洞都有可能被犯罪行为有机可乘,所以要加强对征地行为的监督。具体实施措施包括:第一,对征地审批程序的监督。程序实施过程中,责任落实到个人。第二,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督,严格执行土地征收制度。实施过程中,更要用法律束缚政府行为,保证农民是征地补偿的直接受益者。第三,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杜绝以权谋私,滋生腐败的行为发生。加大反腐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贪腐行为。第四,严厉惩治违反征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第五,地方政府应当要求村集体组织定期汇报征地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对此进行公示以方便被征地农民监督,对辖区内群众的补偿和安置情况应定期做汇总报告给上级主管机关以期更好地跟踪监督。
(三)构建征地补偿过程中的政府行为绩效评估制度
政府绩效,可以概括为将绩效用于对政府行为效果的衡量,其中包含政府在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中的业绩、效果和效率。面对征地补偿过程中的农民利益与政府利益的关系处理,想要提高政府职能能力,政府绩效评估机制是重要的管理工具,也是促进政府机关部门承担责任的诱导机制。同时,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善后工作,是执行整个土地征收的关键。政府在安置失地农民时应该做到:第一,指导农民的就业意识。第二,通过就业指导培训,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提升农民的含金量,为接下来的工作打下基础。第三,通过招商引资扩大就业需求。第四,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及资金上的资助。
(四)完善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
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农民失去土地后更是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应当把农民的生活保障制度与失地农民的补偿相结合,将农民纳入城镇社保范围,不仅可以安抚失地农民的情绪,还能缓和社会矛盾从而推进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可从以下方面入手:1.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医疗保险制度,首先应放宽医疗保险对象的门槛,逐步推行全民共享医疗资源。其次加大对医疗基础建设的投入,提高医院软硬件的水准。2.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明确保障对象的范围,对丧失劳动能力及贫困的家庭应记录存档,方便为其制定长期的补助计划。3.建设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在于养老保险基金,它是由公民、集体和政府按比例承担,达到规定年龄的失地老人都要享受养老保险基金,对符合标准的老人发放的保险金要统一管理,划入专用的个人账户,监督基金的流通环节,防止被违法盗用挪用。
(五)公务员素质的提高与公共管理伦理的构建
公务员作为政府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危机条件下政府行为的主力军。素质不光是指公务员的专业技能,还包括其个人品德以及职业操守。这也是征地过程中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现象的根源。公务员在行使其行政职权过程中,个人思想道德败坏、职业道德缺失,这也不仅仅是公务员自身的问题,也是受到行政组织氛围影响的。所以我国在提高公务员素质的过程中,不光要完善公务员招考程序,也要注意机关氛围的营造。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将目光放在公共管理伦理的构建问题上。现代公共管理伦理的操作程序建设是我们现行公共管理伦理实践和伦理理论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在公共管理伦理实际操作过程中,直接影响其结果的就是拥有和操纵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因此我们应该尤其重视,使公共管理伦理建设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总结
当前我国城镇化发展进入了关键时期,十八大已经把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提上议题,李克强总理更是指明接下来的工作重点是加快城镇化建设。作为城镇化开篇的首要任务,土地征收补偿的问题会受到社会各界更多的重视,相信未来随着对土地征收补偿等相关研究的的不断丰富,政府对关于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征收政策的制定也会愈加的成熟。
注释:
①董和平,中国宪法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9-90.
②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③蒋东连.浅议农村土地征收行政补偿的问题[J].传承, 2009, (12): 99-99
参考文献:
[1]赵伟,张正峰.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收制度的问题及对策[N].中国农学通报,2009(25).
[2]瞿志印.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应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J].广东农业科学,2009,(6).
[3]谢娟娟.农村城镇化与就业问题探讨[J].理论与当代,2009(01).
[4]辜胜阻,易善策,李华.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19(1).
[5]刘道远.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研究[J].北方论丛,2007(5).
[6]王丹.农村城镇化进程中人口城镇化问题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11(18).
[7]杨治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问题调查研究[J].科技向导,2012(27).
[8]董和平.中国宪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9]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0]张国庆.公共行政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陶小杨(1991-),汉族,湖北襄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行政管理专业。
关键词:政府行为;土地征收;征收补偿;补偿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02
一、土地征收补偿及政府行为的概况
(一)土地征收及其基本原则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在中国,土地征收是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发生的所有权转移的活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在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①土地征收具有以下几点特征:1.公益性;2.法定性;3.强制性;4.补偿性;5.所有权。其基本原则为:1.完全补偿原则;2.不完全补偿原则;3.适当补偿原则
(二)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历史演变
1.建国初期的征地补偿制度
我国在建国以后经历了一段重要的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历史原因,当时仿照苏联模式,任何经济运行都掌握在国家计划内。包括对土地征收,国家采取的是无偿取得的方式,通过转移土地所有权划拨到用地单位,私人无权转让土地所有权,而对农民只给予少量的补偿。
2.改革开放时期的征地补偿制度
市场经济的引入,为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鲜的活力,市场经济的本质是通过一双看不见的手—价格来优化资源配置。国家将土地所有权转移到用地单位,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效益,征地对象和土地征用方式都发生了变化。
3.深化改革时期的征地补偿制度
目前我国使用的征地补偿制度基本沿用改革开放以来的思路,但当今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过时的条条框框已满足不了社会转型迫切的需求,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亟待整改。
(三)政府行为及其特点
对于政府行为的概念,目前理论界尚无明确的观点。按行为学的观点,行为是人的一切行动表现的统称,是人类对环境适应的反应方式。政府行为的概念,意味着对政府进行一种人格化的描述,政府行为便是政府对社会环境的反应方式,是政府在一定社会环境中采取的一定的行动。从政治学意义上看,政府行为是指政府为了实现预期的目标,采取各种手段调节经济社会生活的有意识的活动。政府行为的特点主要特点不仅仅包括公共性和普遍性,同时法律的存在决定了其强制性与非盈利性,但同时存在有限性。
二、当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政府行为研究
(一)政府限制征收范围、压低征收标准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绝不仅仅只是提供农作物的商品,失去了土地意味着失去了未来生活的保障。但政府把征得土地改变用途后,其价值也发生很大变化,政府在进行征收补偿过程中对农民的失地补偿范围仅围绕在土地的生产价值上,不考虑其他附加价值。相关的土地法规定对征地补偿包括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和土地补偿费等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农民失地后没有收入来源的状况。
(二)补偿费用下发等行为缺乏监督机制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款通过上级政府逐级下拨的方式发放到农民手中,但是在发放过程中,由于牵涉的政府机构繁杂,多少避免一些政府部门逐级克扣的现象。盲目的政绩观,尽量争取的部门利益以及官商勾结的利益链,都让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丧失了自己的基本立场,农民利益被漠视,相关的利益链却不断发展不断膨胀,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这种利用行贿等手段来牟利的行为,为政府部门的腐败风气推波助澜,加大国家反腐倡廉工作的难度。
(三)我国当前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土地资源征收后的开发利用角度,而忽略了农民在土地征收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目前表现突出的问题有:1.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制度正在大力推广,但是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的漏洞。2.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行的低收入保障政策对低收入农民生活的改善很有限。3.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属于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弱势群体,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行政决策及执行的监督意识。
三、城镇化建设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政府行为失当原因分析
(一)行政体制不完善
从体制的角度对我国政府当前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的行为的进行分析,即从整个行政系统的结构设置、权力划分、责任分配以及外界非政府部门之间的固有关系所带来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地方政府在行动过程中缺乏了其主观能动性和制度变迁的动力,更多将重心放在自身经济发展上面而忽略了区域的整体协调。现有的政府官员绩效考核标准的不完善以及不健全发展过程,使得部分政府官员为追求自己职位提高而将农民利益置之不理。
(二)行政管理能力不足
行政文化和体制对于政府行为的发挥更多的是在面对农民利益维护中基础能力的体现,是政府自身权限范围内无力改变的。而政府管理能力的提升将直接影响到政府执政能力的发挥。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征地补偿措施是关乎农民生活的重要事项,部分政府官员在执行过程中既没有专业的制度法规为依据,也没有专业知识辅助工作。政府必须以心平气和的态度力求管理人员的能力让农民能够切实感受到来自于国家和政府的关爱和重视,使其坚定支持政府的立场并在共同发展中寻求到一种共同目标。
(三)公共管理伦理缺失
所谓的公共管理伦理就是特殊领域中的角色伦理,公共管理伦理或以公共管理系统为主体,或以公共管理者为主体,是针对公共管理行为和政治活动的社会化角色的伦理原则和规范。②在我国,具有“国家中人们的粘合剂”之称的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主要原因有:1.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管理者面对自身利益膨胀以及利益诱惑时道德伦理冲突心理。2.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外在性力量驱使。3.公共管理伦理法制建设和教育制度建设的落后。 四、征地补偿过程中政府执政能力提升策略
(一)完善征地补偿标准,提高政府补偿发放效率
政府需要针对各地的土地使用情况以及有效利用率,在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活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与当地情况符合的征地补偿范围及补偿标准。在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时,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失、残余地分割损害、正常营业损害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等可确定可量化的财产损失列入补偿范围,③针对当前所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不能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等问题,政府应当重新制定征地补偿的算法,提高补偿的标准。首先应以市场为导向,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不能按照原来土地的农业用途作为依据,而应参照土地改变用途增值后的价值来计算。补偿的方式应采用货币补偿与实物补偿相结合,充分考虑到失地农民的持续发展问题,在保证足够的货币补偿的同时应提供给农民一定的物质补偿,切身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征地补偿过程中政府行为监督
土地征收补偿有一套复杂的程序,每一个环节的漏洞都有可能被犯罪行为有机可乘,所以要加强对征地行为的监督。具体实施措施包括:第一,对征地审批程序的监督。程序实施过程中,责任落实到个人。第二,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督,严格执行土地征收制度。实施过程中,更要用法律束缚政府行为,保证农民是征地补偿的直接受益者。第三,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杜绝以权谋私,滋生腐败的行为发生。加大反腐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贪腐行为。第四,严厉惩治违反征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第五,地方政府应当要求村集体组织定期汇报征地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对此进行公示以方便被征地农民监督,对辖区内群众的补偿和安置情况应定期做汇总报告给上级主管机关以期更好地跟踪监督。
(三)构建征地补偿过程中的政府行为绩效评估制度
政府绩效,可以概括为将绩效用于对政府行为效果的衡量,其中包含政府在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中的业绩、效果和效率。面对征地补偿过程中的农民利益与政府利益的关系处理,想要提高政府职能能力,政府绩效评估机制是重要的管理工具,也是促进政府机关部门承担责任的诱导机制。同时,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善后工作,是执行整个土地征收的关键。政府在安置失地农民时应该做到:第一,指导农民的就业意识。第二,通过就业指导培训,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提升农民的含金量,为接下来的工作打下基础。第三,通过招商引资扩大就业需求。第四,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及资金上的资助。
(四)完善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
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农民失去土地后更是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应当把农民的生活保障制度与失地农民的补偿相结合,将农民纳入城镇社保范围,不仅可以安抚失地农民的情绪,还能缓和社会矛盾从而推进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可从以下方面入手:1.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医疗保险制度,首先应放宽医疗保险对象的门槛,逐步推行全民共享医疗资源。其次加大对医疗基础建设的投入,提高医院软硬件的水准。2.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明确保障对象的范围,对丧失劳动能力及贫困的家庭应记录存档,方便为其制定长期的补助计划。3.建设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在于养老保险基金,它是由公民、集体和政府按比例承担,达到规定年龄的失地老人都要享受养老保险基金,对符合标准的老人发放的保险金要统一管理,划入专用的个人账户,监督基金的流通环节,防止被违法盗用挪用。
(五)公务员素质的提高与公共管理伦理的构建
公务员作为政府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危机条件下政府行为的主力军。素质不光是指公务员的专业技能,还包括其个人品德以及职业操守。这也是征地过程中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现象的根源。公务员在行使其行政职权过程中,个人思想道德败坏、职业道德缺失,这也不仅仅是公务员自身的问题,也是受到行政组织氛围影响的。所以我国在提高公务员素质的过程中,不光要完善公务员招考程序,也要注意机关氛围的营造。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将目光放在公共管理伦理的构建问题上。现代公共管理伦理的操作程序建设是我们现行公共管理伦理实践和伦理理论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在公共管理伦理实际操作过程中,直接影响其结果的就是拥有和操纵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因此我们应该尤其重视,使公共管理伦理建设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总结
当前我国城镇化发展进入了关键时期,十八大已经把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提上议题,李克强总理更是指明接下来的工作重点是加快城镇化建设。作为城镇化开篇的首要任务,土地征收补偿的问题会受到社会各界更多的重视,相信未来随着对土地征收补偿等相关研究的的不断丰富,政府对关于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征收政策的制定也会愈加的成熟。
注释:
①董和平,中国宪法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9-90.
②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③蒋东连.浅议农村土地征收行政补偿的问题[J].传承, 2009, (12): 99-99
参考文献:
[1]赵伟,张正峰.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收制度的问题及对策[N].中国农学通报,2009(25).
[2]瞿志印.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应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J].广东农业科学,2009,(6).
[3]谢娟娟.农村城镇化与就业问题探讨[J].理论与当代,2009(01).
[4]辜胜阻,易善策,李华.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19(1).
[5]刘道远.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研究[J].北方论丛,2007(5).
[6]王丹.农村城镇化进程中人口城镇化问题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11(18).
[7]杨治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问题调查研究[J].科技向导,2012(27).
[8]董和平.中国宪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9]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0]张国庆.公共行政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陶小杨(1991-),汉族,湖北襄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行政管理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