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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舶文书的机关。该公约已自199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现就执行该公约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