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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对世性决定了我国设立著作权变更登记制度之必要.在著作权变更登记制度阙如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就案情相似的“一权多卖”案件作出不同判决,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我国法律关于著作权变更登记的规定寥寥,且存在诸多问题.未来我国完善著作权变更登记制度时,在立法上应采登记对抗主义,并设立登记辅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