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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和小林这对小夫妻最近正在闹离婚,原因是婚后发现丈夫小林长期服用药物,妻子小张经多次询问得知,丈夫婚前曾经患过甲状腺癌。小张一听说是癌症,在大惊之下,以丈夫隐瞒重大疾病侵害其知情权和婚姻选择权为由,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结婚登记。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姻撤销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5月1日,小张经人介绍认识了小林。经过一年多的恋爱,两人于2020年8月底在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的日子一度过得甜蜜幸福。然而好景不长,一次,小张意外发现丈夫背着她服用某种药物,一向对她百依百顺的小林,这次却支支吾吾不肯说。经过小张多次询问,小林才向她坦白多年前曾患有甲状腺癌的事实,但好在现已治愈,只需长期服药就不会影响生活和工作,也不影响生育。
小张一听说小林得过癌症,顿时吓得不知所措。小张不了解医学常识,但是她经常听说谁谁得了癌症后,病症还是复发或者癌细胞扩散了,不到半年或者几年人就走了。她以为只要是癌症就是重症,能过多久完全靠运气,自己的婚姻从此没有了保障,生活也没有了安全感。还有人告诉小张,甲状腺癌手术后有复发的可能,有可能向颈淋巴结转移,其隐匿性癌灶很高,复发率就增高。
小张觉得,小林婚前没有告诉她做过癌症手术的事情,这让她非常生气,属于故意隐瞒重大疾病,这是他对自己的欺骗。同时更让她担心的是,小林的身体状况以后是否会影响正常的家庭生活,是否可以生育健康的孩子。小张认为小林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选择权,于是她向南通市海门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她与小林的婚姻。
法庭上,小张讲诉了自己婚前不知道小林患癌的事实,她认为癌症毕竟是令人生畏的,平时的药物消费也会给家庭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如果要是复发的话,要花很多钱不用说,甚至会影响生命。她不愿意长期和一个患癌症的人一起生活,更担心他的生命健康会对生育造成影响。她认为小林患有重大疾病的事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她。因此,她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小林则辩称,他的确在2017年患过甲状腺癌,但自己积极配合医生进行手术治疗,通过选择专业的医院、医生,进行专业化的手术操作,目前身体状态良好,经多次检查无健康隐患。2019年5月,小林和小张经人介绍认识后,在双方相处过程中,虽然小林的甲状腺已经切除,在脖子上留下了疤痕,小林没有刻意回避遮掩,当时小张对此是知情的。小林认为自己没隐瞒重大疾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林还专门向法院提供证明:他曾于2017年2月9日入住南京鼓楼医院,被诊断为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四天后接受甲状腺全叶切除、颈部淋巴清扫手术,手术非常成功,同年2月16日出院。为了进一步调查小林现在的健康状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又重新对小林进行体检,根据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出具的对小林的甲状腺超声诊疗报告单,诊断为甲状腺手术后,甲状腺区未见明显异常,双颈部中央区未见明显异常性肿大淋巴结。体检结果显示,小林得了甲状腺癌后,通过根治切除手术配合术后的化疗、放疗,手术方式主要采用甲状腺切除法,小林的手术局部伤口的愈合在一周左右,但由于甲状腺切除范围比较多,术后必然存在甲状腺素不足的情况,所以医生让小林在甲状腺癌根治手术以后,需要终身服用甲状腺素,以免引起甲减症状。经过口服甲状腺素维持平稳,目前小林已经恢复正常。
医生还专门告诉小张,虽然说癌症是让人听着就害怕的一种疾病,但是甲状腺癌是最为轻微的癌症,它不仅不喜欢转移,治愈之后复发率也很低,即使是没有治愈,只要进行规范的治疗,基本是不会影响寿命的。
海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因民法典对重大疾病没有明确界定,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一般來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对于重大疾病,应当审慎认定。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共有三十六种,其中恶性肿瘤是其中一种;恶性肿瘤是所有重大疾病保险都会保障的一种疾病。一般来说,食管癌、胃癌、肝癌、肺癌、乳腺癌等都属于恶性肿瘤,也都在保险公司条款保障范围内,由此可见甲状腺癌并不在此列举范围内。
本案中,小张虽然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但是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根据小张的体检结果来看,该疾病经过手术和药物治疗可以治愈,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不属于重大疾病。因此,小张以小林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婚姻是人生大事,缔结婚姻的双方都应如实向对方告知自身实际情况,虽然小林所患的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但是小林未能如实反映其患病事实、讲明病情的治疗情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应诚恳做好沟通交流,维护家庭和谐关系。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小张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张通过法官告知其对重大疾病概念的理解,以及通过医生了解了小林的健康状况,她总算消除了顾虑,放心和小林继续生活下去了。
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为了保障民法典的适用性和延续性,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的规定。但是婚姻法中还有一些对于婚前身体检查及不能结婚的疾病方面,母婴保健法有明文规定。《母婴保健法》第七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要进行医学检查。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因此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具体到本案,甲状腺癌是人体较为常见的头颈部恶性肿瘤,如果发现及时并及时治疗,一期治愈率一般可以达到90%以上,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小林的该疾病经过治疗,病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响正常生活,也可以结婚生子,故不属于重大疾病。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目前只剩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另一种是当事人患有不适于结婚的重大疾病,但未告知另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的小张与小林,首先是不符合因胁迫结婚的前提条件,其次虽然小林对小张隐瞒了患甲状腺癌的事实,但是经法院调查和医学证明,小林已经做了甲状腺癌手术,身体康复较好,且甲状腺癌不符合重大疾病条件,因此小张与小林的婚姻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请求撤销的婚姻,法院驳回了原告小张的诉讼请求。
婚姻中,因夫妻在共同空間内长久生活,需要夫妻双方的两性关系具有高度的亲密性,经济上互相扶持,精神上互相抚慰,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因此,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是否愿意将此人作为自己的终身伴侣,这样的婚姻双方才能无怨无悔,遇到苦难才能共同面对;如在婚前未能如实告知、刻意隐瞒事实,除可能对婚姻中双方感情造成伤害,还可能面临婚姻被撤销和多重赔偿的风险。
发现丈夫患癌提出离婚
2019年5月1日,小张经人介绍认识了小林。经过一年多的恋爱,两人于2020年8月底在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的日子一度过得甜蜜幸福。然而好景不长,一次,小张意外发现丈夫背着她服用某种药物,一向对她百依百顺的小林,这次却支支吾吾不肯说。经过小张多次询问,小林才向她坦白多年前曾患有甲状腺癌的事实,但好在现已治愈,只需长期服药就不会影响生活和工作,也不影响生育。
小张一听说小林得过癌症,顿时吓得不知所措。小张不了解医学常识,但是她经常听说谁谁得了癌症后,病症还是复发或者癌细胞扩散了,不到半年或者几年人就走了。她以为只要是癌症就是重症,能过多久完全靠运气,自己的婚姻从此没有了保障,生活也没有了安全感。还有人告诉小张,甲状腺癌手术后有复发的可能,有可能向颈淋巴结转移,其隐匿性癌灶很高,复发率就增高。
小张觉得,小林婚前没有告诉她做过癌症手术的事情,这让她非常生气,属于故意隐瞒重大疾病,这是他对自己的欺骗。同时更让她担心的是,小林的身体状况以后是否会影响正常的家庭生活,是否可以生育健康的孩子。小张认为小林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选择权,于是她向南通市海门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她与小林的婚姻。
法庭上的双方争辩
法庭上,小张讲诉了自己婚前不知道小林患癌的事实,她认为癌症毕竟是令人生畏的,平时的药物消费也会给家庭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如果要是复发的话,要花很多钱不用说,甚至会影响生命。她不愿意长期和一个患癌症的人一起生活,更担心他的生命健康会对生育造成影响。她认为小林患有重大疾病的事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她。因此,她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小林则辩称,他的确在2017年患过甲状腺癌,但自己积极配合医生进行手术治疗,通过选择专业的医院、医生,进行专业化的手术操作,目前身体状态良好,经多次检查无健康隐患。2019年5月,小林和小张经人介绍认识后,在双方相处过程中,虽然小林的甲状腺已经切除,在脖子上留下了疤痕,小林没有刻意回避遮掩,当时小张对此是知情的。小林认为自己没隐瞒重大疾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林还专门向法院提供证明:他曾于2017年2月9日入住南京鼓楼医院,被诊断为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四天后接受甲状腺全叶切除、颈部淋巴清扫手术,手术非常成功,同年2月16日出院。为了进一步调查小林现在的健康状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又重新对小林进行体检,根据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出具的对小林的甲状腺超声诊疗报告单,诊断为甲状腺手术后,甲状腺区未见明显异常,双颈部中央区未见明显异常性肿大淋巴结。体检结果显示,小林得了甲状腺癌后,通过根治切除手术配合术后的化疗、放疗,手术方式主要采用甲状腺切除法,小林的手术局部伤口的愈合在一周左右,但由于甲状腺切除范围比较多,术后必然存在甲状腺素不足的情况,所以医生让小林在甲状腺癌根治手术以后,需要终身服用甲状腺素,以免引起甲减症状。经过口服甲状腺素维持平稳,目前小林已经恢复正常。
医生还专门告诉小张,虽然说癌症是让人听着就害怕的一种疾病,但是甲状腺癌是最为轻微的癌症,它不仅不喜欢转移,治愈之后复发率也很低,即使是没有治愈,只要进行规范的治疗,基本是不会影响寿命的。
法院审理后的判决
海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因民法典对重大疾病没有明确界定,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一般來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对于重大疾病,应当审慎认定。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共有三十六种,其中恶性肿瘤是其中一种;恶性肿瘤是所有重大疾病保险都会保障的一种疾病。一般来说,食管癌、胃癌、肝癌、肺癌、乳腺癌等都属于恶性肿瘤,也都在保险公司条款保障范围内,由此可见甲状腺癌并不在此列举范围内。
本案中,小张虽然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但是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根据小张的体检结果来看,该疾病经过手术和药物治疗可以治愈,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不属于重大疾病。因此,小张以小林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婚姻是人生大事,缔结婚姻的双方都应如实向对方告知自身实际情况,虽然小林所患的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但是小林未能如实反映其患病事实、讲明病情的治疗情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应诚恳做好沟通交流,维护家庭和谐关系。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小张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张通过法官告知其对重大疾病概念的理解,以及通过医生了解了小林的健康状况,她总算消除了顾虑,放心和小林继续生活下去了。
法官说法
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为了保障民法典的适用性和延续性,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的规定。但是婚姻法中还有一些对于婚前身体检查及不能结婚的疾病方面,母婴保健法有明文规定。《母婴保健法》第七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要进行医学检查。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因此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具体到本案,甲状腺癌是人体较为常见的头颈部恶性肿瘤,如果发现及时并及时治疗,一期治愈率一般可以达到90%以上,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小林的该疾病经过治疗,病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响正常生活,也可以结婚生子,故不属于重大疾病。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目前只剩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另一种是当事人患有不适于结婚的重大疾病,但未告知另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的小张与小林,首先是不符合因胁迫结婚的前提条件,其次虽然小林对小张隐瞒了患甲状腺癌的事实,但是经法院调查和医学证明,小林已经做了甲状腺癌手术,身体康复较好,且甲状腺癌不符合重大疾病条件,因此小张与小林的婚姻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请求撤销的婚姻,法院驳回了原告小张的诉讼请求。
婚姻中,因夫妻在共同空間内长久生活,需要夫妻双方的两性关系具有高度的亲密性,经济上互相扶持,精神上互相抚慰,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因此,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是否愿意将此人作为自己的终身伴侣,这样的婚姻双方才能无怨无悔,遇到苦难才能共同面对;如在婚前未能如实告知、刻意隐瞒事实,除可能对婚姻中双方感情造成伤害,还可能面临婚姻被撤销和多重赔偿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