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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3月19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办法》,我们约请有关专家进行了政策解读。
关于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问题
【政策核心】《办法》规定,跨省流动到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并参保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根据有无用人单位两种情况,分别向参保地或者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办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则由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并由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出具不接收转移书面告知材料。
【政策解读】这是《办法》的核心条款之一。《办法》从制度上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而受到影响的养老保险权益问题,实现了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近些年来,我国劳动者跨省区流动就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达1.5亿人。就广西而言,在区外务工就业的人员也超过600万人。许多人在不同城市和多个时段就业参保,而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使他们在进入养老时利益受损甚至无法得到制度保障。也就是说,多缴多得的机制在他们身上没能实现。这无疑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这也是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农民工退保,实际上是终止了原已参保缴费获得的养老保险权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国务院要求在2009年“制定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民政策的体现,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暂行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这就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按照《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到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符合《暂行办法》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并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没有用人单位的,由参保人员本人直接向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若不符合《暂行办法》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则由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并为其出具不接收转移书面告知材料。
《办法》还明确,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就业并参保缴费的人员跨省转出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和基金划转,由参保人员在广西最后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这是针对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多地流动就业参保的缴费账户和临时缴费账户的跨省转出问题,而做出的具体规定。
关于跨省就业参保人员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问题
【政策核心】《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办法》还明确规定,如果广西户籍的务工人员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由本人向户籍地养老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政策解读】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按照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部分。为此,这类人群中很多人认为参加养老保险“不合算”,于是半途退出参保。
与以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相比,《办法》最大的区别是农民工离职时不能退出养老保险。农民工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各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这样,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
关于达到年限,养老金上哪儿领取的问题,这是参保人非常关心,也是《办法》中要解决的一大核心问题。因为在过去,各地区之间由于职责不清,出现过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相互推诿的现象。《办法》对这一问题的几种情况都进行了明确,非常便于操作。其中,对于在广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满10年,但户籍地不在广西,且其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外省的参保人员,可向广西区域内最后参保缴费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即可获办理。
关于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及
跨省转入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的
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问题
【政策核心】对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办法》规定,除了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至广西行政区域内后,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计算其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在各参保地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广西相对应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政策解读】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
对跨省养老保险转移,《办法》规定,除了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单位缴费养老金比例一般为工资基数的20%,为什么不将这20%全部转移,而只是转移12%,这会不会对转移的受保人养老金造成损失?这一标准,是国家考虑到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责任,如果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比较大;但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的话,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又过重。所以,这是在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资金平衡关系后决定的。
实际上,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这不会影响到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
关于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问题
【政策核心】《办法》规定,跨省流动到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并参保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根据有无用人单位两种情况,分别向参保地或者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办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则由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并由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出具不接收转移书面告知材料。
【政策解读】这是《办法》的核心条款之一。《办法》从制度上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而受到影响的养老保险权益问题,实现了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近些年来,我国劳动者跨省区流动就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达1.5亿人。就广西而言,在区外务工就业的人员也超过600万人。许多人在不同城市和多个时段就业参保,而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使他们在进入养老时利益受损甚至无法得到制度保障。也就是说,多缴多得的机制在他们身上没能实现。这无疑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这也是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农民工退保,实际上是终止了原已参保缴费获得的养老保险权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国务院要求在2009年“制定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民政策的体现,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暂行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这就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按照《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到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符合《暂行办法》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并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没有用人单位的,由参保人员本人直接向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若不符合《暂行办法》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则由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并为其出具不接收转移书面告知材料。
《办法》还明确,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就业并参保缴费的人员跨省转出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和基金划转,由参保人员在广西最后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这是针对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多地流动就业参保的缴费账户和临时缴费账户的跨省转出问题,而做出的具体规定。
关于跨省就业参保人员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问题
【政策核心】《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办法》还明确规定,如果广西户籍的务工人员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由本人向户籍地养老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政策解读】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按照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部分。为此,这类人群中很多人认为参加养老保险“不合算”,于是半途退出参保。
与以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相比,《办法》最大的区别是农民工离职时不能退出养老保险。农民工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各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这样,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
关于达到年限,养老金上哪儿领取的问题,这是参保人非常关心,也是《办法》中要解决的一大核心问题。因为在过去,各地区之间由于职责不清,出现过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相互推诿的现象。《办法》对这一问题的几种情况都进行了明确,非常便于操作。其中,对于在广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满10年,但户籍地不在广西,且其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外省的参保人员,可向广西区域内最后参保缴费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即可获办理。
关于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及
跨省转入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的
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问题
【政策核心】对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办法》规定,除了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至广西行政区域内后,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计算其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在各参保地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广西相对应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政策解读】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
对跨省养老保险转移,《办法》规定,除了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单位缴费养老金比例一般为工资基数的20%,为什么不将这20%全部转移,而只是转移12%,这会不会对转移的受保人养老金造成损失?这一标准,是国家考虑到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责任,如果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比较大;但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的话,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又过重。所以,这是在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资金平衡关系后决定的。
实际上,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这不会影响到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