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威视讯涉嫌欺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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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的最后一天,迪威视讯(300167.SZ)发布公告称,因为信息披露问题,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其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迪威视讯自2010年—2012年连续三年在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违法事实,被深圳证监局处以60万元罚款。而这已经是因信息披露问题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顶格处罚,侧面说明迪威视讯违法程度十分严重。
  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江律师接受《证券市场周刊》记者采访时称,迪威视讯于2011年1月25日上市,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内容,2010年迪威视讯虚增营业利润为1231万元,占2010年利润总额4684万元总额的26.03%,上市前就虚增收入及利润不仅仅是违法信息披露的问题,而是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
  涉嫌欺诈发行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迪威视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包括三大项。
  迪威视讯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事实:2012年,迪威视讯通过虚构业务合同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致使《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迪威视讯2012年虚增营业收入340万元,占其《2012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营业收入 2.24亿元的1.51%;虚增营业利润340万元,占其《2012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利润总额2126万元的16.01%。
  事实上,迪威视讯2010年、2011年造假手法基本雷同,据统计,公司2011年虚增营业收入766万元,占其《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营业收入 2.29亿元的3.34%;虚增营业利润766万元,占其《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利润总额3578万元的21.41%。2010年,迪威视讯虚增营业收入1232万元,占其《2010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营业收入2.03亿元的6.06%;虚增营业利润1232万元,占其《2010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利润总额4684万元的26.30%。
  证监会认定,迪威视讯2010年、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 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行为。基于迪威视讯的上述违法行为,监管局决定对迪威视讯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有责任高管做出相应处罚。
  迪威视讯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财务数据截至2010年6月30日,迪威视讯于2011年1月25日上市,而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0年迪威视讯虚增营业利润为1231万元,占2010年利润总额4684万元总额的26.03%。
  李江律师称,上市前就虚增营业收入,且连续三年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的问题不仅仅是违法信息披露,而是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迪威视讯在上市前就虚增利润的行为,与万福生科、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罪的行为是一样的,但此次证监会只是对迪威视讯做出了行政处罚,并未移交司法机关,如此轻的行政处罚不但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也会降低监管机构的公信力。
  刑案之危
  依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内容看,就算其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未被证监会移交司法机关,但也有可能因虚假披露信息的行政处罚,引发民事索赔案,而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迪威视讯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这是对中国法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也做出了规范。
  同时,《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上市公司因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所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此,投资者要求民事赔偿的依据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据此,投资者可对迪威视讯提起诉讼。
  有律师表示,在2011年4月15日到2013年7月29日之间买入迪威视讯股票,并在2013年7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迪威视讯股票的投资者,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迪威视讯提起民事索赔,因为公司的虚假陈述以及虚增利润已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可以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提起民事索赔。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宋一欣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迪威视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迪威视讯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此外,迪威视讯还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上市公司因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所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虽然被处以罚款60万元,但是对于迪威视讯来说,事情还远没有结束。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08年下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中的第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予以追诉。   就迪威视讯的案件而言,李江律师称,“证监会已经对其做出行政处罚,而股民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排除迪威视讯未来有可能面临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因违规披露或不披露信息造成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追诉标准,则迪威视讯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诸多违法违规
  《证券市场周刊》于2013年12月刊发的《解剖一只“老鼠仓”》一文,对于迪威视讯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分析。
  本刊记者通过调查发现,迪威视讯自发布招股说明书直至2012年年报,公司在专利技术、中标项目、客户及部分财务数据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如,招股说明书中对专利技术的纠纷或失效等关键事项不予披露、年报中不同口径下的应收账款数据前后矛盾、金额至少超过1000万元的中标项目与公司并无关系、部分大客户屡屡“巧合”在同一地址注册、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大客户创始股东……
  自上市后,迪威视讯的业绩频频出现“变脸”,公司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分别为34.3%、-28.4%、-30.4%、-59%。
  迪威视讯于2013年7月29日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深证调查通字13213号)。而在2013年7月份爆出的博时精选原基金经理马乐“老鼠仓”事件中,迪威视讯亦是“主角”,被质疑为博时精选与一个名为“赵秋怡”的可疑账户高度重合的三只股票之一。
  如果迪威视讯案发与马乐“老鼠仓”有关,那么迪威视讯于近期被行政处罚是否与证监会原投资者保护局局长李量落马有关呢?
  迪威视讯立案一年多未被处罚,而2014年12月2日,李量被宣布协助调查后20天,证监会就对迪威视讯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资料显示,迪威视讯于2010年11月19日通过了IPO申请审核,李量此时就任创业板发行部副主任。而审核迪威视讯的6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是:王越豪、付彦、孙小波、朱增进、张云龙、谢忠平。
  上述6位审核组委员连续三年任职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审核通过了乐视网(300104.SZ)、东方日升(300118.SZ)和神州泰岳(300002.SZ)这三家被汇金立方投资入股的公司,新大地、恒久光电、康芝药业(300086.SZ)、迪威视讯等问题公司,也都是经这几位审核委员的审核通过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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