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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人人格性决定了公司权力的结构化、分散化行使的必然性,而公司控制正是公司权力在公司治理机构以及股东、董事、经理等之间分配而产生的一种必然现象,从而形成与不同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对应的不同公司控制结构。中国公司集中式的股权结构以及所有与经营相结合的治理模式是股东控制产生的根源,股东控制问题的解决相应地依赖于股权结构的分散化调整以及公司治理权力的合理化分配,但这种调整和分配某种程度上并非公司法规范设计本身所能解决,而受到经济制度、政策、利益集团等因素的影响,设定和强化控制股东义务是权宜性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