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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生婴儿落户
新生婴儿按照自愿原则,可以随父亲也可以随母亲落户。
1、新生婴儿落户,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到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2、出国(出境)人员所生子女落户。已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所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与翻译件及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与翻译件为同一内容的公证书、父母的《结婚证》到新生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未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和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到父亲(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集体户口人员所生子女落户。夫妻均为集体户口、办理子女出生申报落户的,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单独立户后,再办理落户手续;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到父亲或者母亲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登记为集体户口的,在父亲或母亲办理户口迁出时,其户口必须一并迁出。夫妻一方为集体户口的,原则上婴儿户口应落在非集体户口方的户口上。
二、收养子女落户
收养子女申报户口,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户口簿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三、投靠亲属落户
1、夫妻投靠落户。办理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年龄和婚龄的限制,凭《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到拟投靠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准迁手续。
2、老人投靠子女落户。凡子女有家庭户口的,不受投靠人年龄及原籍有无子女照顾的限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投靠子女落户。凭档案中记载或《出生医学证明》中能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相关材料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到拟投靠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3、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就业且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的,可凭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到拟投靠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准迁手续。
4、孤寡老人、父母双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投靠亲属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近亲属或共同居住的赡养人、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四、大学生毕业落户
1、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大学生,凭《毕业证》、《报到证》、接收单位落户介绍信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毕业证》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往届毕业生申请落户的,凭《毕业证》、“三险证明”(6个月以上的“三险”缴费证明)到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五、调动工作落户
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迁入的,凭省、市(州)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六、录用公务员落户
录(聘)用公务员户口迁入,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七、引进人才落户
1、异地引进的人才,人事代理单位(指与市、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的单位)接收的各类人才,凭相关证书、单位证明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准迁手续;
2、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申请落户的,凭职称证明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准迁手续。
八、投资落户
个体工商户年纳税一万元以上,私营企业者年纳税两万元以上,且有固定住所的,可凭营业执照、税务收据原件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未满法定结婚年龄、无稳定工作、无独立生存能力)的落户手续。
九、迁出户口
1、迁往省外的,凭外省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2、被省外院校录取的大学生拟迁移户口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在原籍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凭《报到证》和《毕业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十、注销户口
1、应征入伍或正在服现役的公民,凭武装部或军事机关签发的《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2、死亡公民注销户口,由近亲属凭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到死亡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非正常死亡的公民,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失踪公民户口注销,由其近亲属凭失踪公民的居民户口簿、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十一、恢复户口
1、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恢复户口的,凭法院的法律文书到原户籍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2、已注销户口的非出境定居人员回国要求落户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3、港、澳、台胞回我省定居的,凭省级公安机关批准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或者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到居住地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4、转业军人或退伍义务兵凭退伍军人安置落户介绍信、军人身份证,提前退伍义务兵凭部队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军人身份证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异地安置的,凭《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军人身份证、原居住地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安置落户介绍信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十二、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凭公安部签发的入籍证书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十三、16周岁以下变更更正姓名
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凭学校出具的实际姓名与户口登记姓名不符或与他人重名的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十四、更正出生日期
凡年龄出现错误需办理更正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与事实不符的至少三种原始材料(单位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毕业证》、医院出具的分娩记录证明、《预防接种手册》、《独生子女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
十五、变更更正民族
凡二十周岁以下变更更正民族的,凭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的更改民族手续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
其他特殊情况户口办理,请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新生婴儿按照自愿原则,可以随父亲也可以随母亲落户。
1、新生婴儿落户,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到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2、出国(出境)人员所生子女落户。已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所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与翻译件及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与翻译件为同一内容的公证书、父母的《结婚证》到新生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未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和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到父亲(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集体户口人员所生子女落户。夫妻均为集体户口、办理子女出生申报落户的,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单独立户后,再办理落户手续;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到父亲或者母亲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登记为集体户口的,在父亲或母亲办理户口迁出时,其户口必须一并迁出。夫妻一方为集体户口的,原则上婴儿户口应落在非集体户口方的户口上。
二、收养子女落户
收养子女申报户口,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户口簿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三、投靠亲属落户
1、夫妻投靠落户。办理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年龄和婚龄的限制,凭《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到拟投靠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准迁手续。
2、老人投靠子女落户。凡子女有家庭户口的,不受投靠人年龄及原籍有无子女照顾的限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投靠子女落户。凭档案中记载或《出生医学证明》中能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相关材料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到拟投靠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3、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就业且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的,可凭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到拟投靠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准迁手续。
4、孤寡老人、父母双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投靠亲属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近亲属或共同居住的赡养人、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四、大学生毕业落户
1、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大学生,凭《毕业证》、《报到证》、接收单位落户介绍信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毕业证》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往届毕业生申请落户的,凭《毕业证》、“三险证明”(6个月以上的“三险”缴费证明)到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五、调动工作落户
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迁入的,凭省、市(州)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六、录用公务员落户
录(聘)用公务员户口迁入,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七、引进人才落户
1、异地引进的人才,人事代理单位(指与市、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的单位)接收的各类人才,凭相关证书、单位证明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准迁手续;
2、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申请落户的,凭职称证明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准迁手续。
八、投资落户
个体工商户年纳税一万元以上,私营企业者年纳税两万元以上,且有固定住所的,可凭营业执照、税务收据原件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未满法定结婚年龄、无稳定工作、无独立生存能力)的落户手续。
九、迁出户口
1、迁往省外的,凭外省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2、被省外院校录取的大学生拟迁移户口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在原籍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凭《报到证》和《毕业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十、注销户口
1、应征入伍或正在服现役的公民,凭武装部或军事机关签发的《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2、死亡公民注销户口,由近亲属凭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到死亡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非正常死亡的公民,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失踪公民户口注销,由其近亲属凭失踪公民的居民户口簿、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十一、恢复户口
1、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恢复户口的,凭法院的法律文书到原户籍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2、已注销户口的非出境定居人员回国要求落户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3、港、澳、台胞回我省定居的,凭省级公安机关批准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或者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到居住地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4、转业军人或退伍义务兵凭退伍军人安置落户介绍信、军人身份证,提前退伍义务兵凭部队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军人身份证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异地安置的,凭《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军人身份证、原居住地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安置落户介绍信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十二、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凭公安部签发的入籍证书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十三、16周岁以下变更更正姓名
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凭学校出具的实际姓名与户口登记姓名不符或与他人重名的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十四、更正出生日期
凡年龄出现错误需办理更正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与事实不符的至少三种原始材料(单位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毕业证》、医院出具的分娩记录证明、《预防接种手册》、《独生子女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
十五、变更更正民族
凡二十周岁以下变更更正民族的,凭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的更改民族手续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
其他特殊情况户口办理,请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