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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立法学研究,由于不能清楚认识立法者的身份,不能清楚认识立法学研究所针对的对象,致使这种研究缺乏对实践的指导意义。立法学研究的这种状况,多半是由立法学从法理学中分离和独立出来造成的。此种分离颇似自分析实证法学创立以来法理学从传统哲学和政治学中的分离和独立。借助启蒙哲学和政治学的视野,尤其是借助古典哲学和古典政治学的眷注,我们才能确定立法者的身份以及立法学的对象,当今的立法学研究方能增长见识、提升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