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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20年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进行汇算清缴工作的元年,实践中发现相关工作的开展存在税务征收信息管理不够深入、纳税人对个税汇算清缴缺乏有效认知和个税汇算清缴中有关奖惩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本文将浅析基于预扣预缴制度下汇算清缴的这些现存问题,并提出改进预扣预缴方法、强化纳税人涉税信息共享和系统构建、完善个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奖惩制度和强化纳税人的个税汇算清缴制度认知及四点针对性完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与建议
一、引言
2018年8月底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决定。2019年,最新修订版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施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发生重大变革:将个税的免征额从每月3 500元提升为每月5 000元;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了适用税率的档次级距;个税的计征方式也发生了实质性改革,从分类征收模式变为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共四项,并将综合所得改为按月预扣预缴、按年核算进行汇算清缴的方式进行征收。但由于今年是我国第一个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年度,在此之前并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可以借鉴,同时我国的个税汇算清缴制度具有较高的复杂性,这就使得个税汇算清缴工作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个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现存问题
1.预扣预缴方法存在问题。
个税的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制度仅适用于纳税人的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于个体工作性质的差异,有不同综合所得来源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中会面临不同的退税或补税情况。其中,对于仅有工资、薪金所得这一单一收入的纳税人来说,预扣预缴十分便捷。因为预扣预缴所累计缴纳的税款与汇算清缴计算出的需缴纳的税额几乎一致,所以无需再办理汇算清缴,只需要对全年应纳税额进行核对即可。但对于综合所得来源方式较多的纳税人来说,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这三项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和旧税法的扣缴方法基本一致,而通过预扣预缴的方式可能会造成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出现较大偏差,需要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进行退税或者补税,使得纳税人对其实际税负产生不一样的认识和理解,税源及“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上也可能存在问题。
2.税务征收信息管理不够深入。
受新推出的个人所得税法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影响,信息化改革对个税征管的意义越来越重大。税务机关需将纳税人的真实收入信息与自行申报信息整合、分析,但实践表明,由于税务机关在分析税源、掌握税务信息方面能力不足且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联系不紧密、协调机制还存在漏洞,税务机关的信息管理技术能力目前仍较低。在我国当前的个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纳税人涉税信息不全、不对称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纳税人在上报个人收入的时候有低报收入的倾向,而税务部门对于纳税人的个人收入并没有足够的信息进行查证和参考,如此就会降低税收的征收率。而税务机关和财政、工商等其他有关部门之间配合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税务机关和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换,使得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纳税信息的掌握很大可能存在不对称现象,严重限制和扰乱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
3.纳税人对个税汇算清缴缺乏有效认知。
由于大部分的纳税人还是缺乏一定的税务专业知识,且税务部门在纳税人自行缴纳税款方面的监管较为松散,在旧制度下,纳税人的税务意識就相对薄弱,也缺乏主动性;而新税法推出全新的个税计征方式,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取代原来的分类征收模式,带来新的预扣预缴制度和汇算清缴制度,这更是大部分纳税人从未接触过的。部分纳税人对新的汇算清缴制度缺乏有效认知,如可能会将汇算清缴误解为是由于预扣预缴的税款不准确才进行的调整。或者对于一些人员流动性较强、员工文化素质不够高的企业,如代理加工工厂、建筑行业的企业等,由于人员数量多、变动频繁且大部分都是农民工,对相关软件操作不熟练,他们的汇算清缴工作其实就落在了企业的财务人员身上,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企业相关财务人员的工作量。这些问题的存在就会导致当前我国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难度较大。因此需要有效提升有关纳税人对个税汇算清缴制度的认知,从而提高汇算清缴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4.个税汇算清缴中有关奖惩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当前的个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工作内容和工作形式主要是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主导,但相配套的奖惩制度不够完善就导致了部分纳税人出现偷、逃税和纳税积极性不高的现象,从而严重降低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效率。尽管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较为全面的关于逃避自主缴纳税款的处罚制度,但大多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金就能解决问题。这显然没有使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纳税人伤筋动骨,难以从源头治理汇算清缴中存在的偷、逃税问题。同时对于税收遵从度高的纳税人并没有出台相关的奖励制度,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从而影响汇算清缴的工作开展。
三、个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问题的完善建议
1.改进预扣预缴方法。
建议在预扣预缴过程中将综合所得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的20%的扣除率改为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相同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同时规定,除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三项综合所得一律以扣除20%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收入额,不再以4 000元为收入额的临界点。这样可以使得纳税人按月累计预扣预缴的税款与汇算清缴应纳税额较为接近,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解决税源或“税收管辖权”重新划分带来的影响。
2.积极强化纳税人涉税信息共享和系统构建。 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是否全面、是否对称是影响个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需要及时地进行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共享。可以在现有征管信息系统中增加一个第三方信息交换平台,将税务部门个税缴纳监控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网络对接,并定期和有关部门交换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持积极主动的联系,从而全面强化和完善涉税网络体系的构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征管信息系统的各项功能及应用,确保获得的第三方信息准确无误后再录入系统,从而提高税务信息使用率,降低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如此,通过有效强化纳税人涉税信息共享并完善系统建设能够充分提升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积极强化纳税人的个税汇算清缴制度认知。
纳税人对个税汇算清缴制度的认知不足问题对个税汇算清缴工作会有较大影响,所以有关部门在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时候要注重强化纳税人对个税汇算清缴工作制度的认知,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可以通过一些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手段,如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个税的汇算清缴制度进行宣传,向纳税人普及“税商”相关知识,提高纳税人对汇算清缴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同时,需做好有关的操作指引,提高纳税人的参与意识,使其充分理解汇算清缴的真正涵义,尽量减少纳税申报时信息录入错误,从而活跃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整个社会体系和社会环境中形成一个良好的氛围。
4.积极完善个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奖惩制度。
我国当前的个税汇算清缴制度中缺乏一套系统、科学、细致、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所以有关部门需要积极完善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奖惩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面向纳税人设立一套信用体系,并加强各部门的通过相互配合来联合激励或惩戒的工作。对于税收遵从度高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政策奖励,如落户、购房的优惠;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但进行行政处罚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增加偷、逃税者的违法成本,使纳税人对偷逃税行为有畏惧,从源头上解决偷、逃税问题,从而有效促进個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高效进行。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税务部门可通过积极强化后续监管工作以及税务人员的素质建设、积极强化纳税人的个税汇算清缴制度认知度、纳税人涉税信息共享和系统构建以及完善个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奖惩制度等一系列措施来全面改善我国当前的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现状,从而不断提高和改善其工作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刘钰.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及对策研究[J].纳税,2020,14,(15):10-11.
[2]侯思捷,刘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制度研析[J].税务研究,2020,(2):35-43.
[3]魏丽丝.我国个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山西农经,2017,(11):97.
[4]黄世一.新个人所得税法预扣预缴方法的探讨[J].智库时代,2018,(52):25+38.
[5]蔡高茜.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技经济市场,2020,(3):94-96.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财税
与公共管理学院公管172班)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与建议
一、引言
2018年8月底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决定。2019年,最新修订版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施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发生重大变革:将个税的免征额从每月3 500元提升为每月5 000元;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了适用税率的档次级距;个税的计征方式也发生了实质性改革,从分类征收模式变为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共四项,并将综合所得改为按月预扣预缴、按年核算进行汇算清缴的方式进行征收。但由于今年是我国第一个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年度,在此之前并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可以借鉴,同时我国的个税汇算清缴制度具有较高的复杂性,这就使得个税汇算清缴工作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个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现存问题
1.预扣预缴方法存在问题。
个税的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制度仅适用于纳税人的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于个体工作性质的差异,有不同综合所得来源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中会面临不同的退税或补税情况。其中,对于仅有工资、薪金所得这一单一收入的纳税人来说,预扣预缴十分便捷。因为预扣预缴所累计缴纳的税款与汇算清缴计算出的需缴纳的税额几乎一致,所以无需再办理汇算清缴,只需要对全年应纳税额进行核对即可。但对于综合所得来源方式较多的纳税人来说,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这三项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和旧税法的扣缴方法基本一致,而通过预扣预缴的方式可能会造成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出现较大偏差,需要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进行退税或者补税,使得纳税人对其实际税负产生不一样的认识和理解,税源及“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上也可能存在问题。
2.税务征收信息管理不够深入。
受新推出的个人所得税法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影响,信息化改革对个税征管的意义越来越重大。税务机关需将纳税人的真实收入信息与自行申报信息整合、分析,但实践表明,由于税务机关在分析税源、掌握税务信息方面能力不足且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联系不紧密、协调机制还存在漏洞,税务机关的信息管理技术能力目前仍较低。在我国当前的个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纳税人涉税信息不全、不对称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纳税人在上报个人收入的时候有低报收入的倾向,而税务部门对于纳税人的个人收入并没有足够的信息进行查证和参考,如此就会降低税收的征收率。而税务机关和财政、工商等其他有关部门之间配合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税务机关和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换,使得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纳税信息的掌握很大可能存在不对称现象,严重限制和扰乱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
3.纳税人对个税汇算清缴缺乏有效认知。
由于大部分的纳税人还是缺乏一定的税务专业知识,且税务部门在纳税人自行缴纳税款方面的监管较为松散,在旧制度下,纳税人的税务意識就相对薄弱,也缺乏主动性;而新税法推出全新的个税计征方式,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取代原来的分类征收模式,带来新的预扣预缴制度和汇算清缴制度,这更是大部分纳税人从未接触过的。部分纳税人对新的汇算清缴制度缺乏有效认知,如可能会将汇算清缴误解为是由于预扣预缴的税款不准确才进行的调整。或者对于一些人员流动性较强、员工文化素质不够高的企业,如代理加工工厂、建筑行业的企业等,由于人员数量多、变动频繁且大部分都是农民工,对相关软件操作不熟练,他们的汇算清缴工作其实就落在了企业的财务人员身上,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企业相关财务人员的工作量。这些问题的存在就会导致当前我国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难度较大。因此需要有效提升有关纳税人对个税汇算清缴制度的认知,从而提高汇算清缴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4.个税汇算清缴中有关奖惩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当前的个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工作内容和工作形式主要是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主导,但相配套的奖惩制度不够完善就导致了部分纳税人出现偷、逃税和纳税积极性不高的现象,从而严重降低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效率。尽管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较为全面的关于逃避自主缴纳税款的处罚制度,但大多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金就能解决问题。这显然没有使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纳税人伤筋动骨,难以从源头治理汇算清缴中存在的偷、逃税问题。同时对于税收遵从度高的纳税人并没有出台相关的奖励制度,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从而影响汇算清缴的工作开展。
三、个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问题的完善建议
1.改进预扣预缴方法。
建议在预扣预缴过程中将综合所得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的20%的扣除率改为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相同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同时规定,除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三项综合所得一律以扣除20%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收入额,不再以4 000元为收入额的临界点。这样可以使得纳税人按月累计预扣预缴的税款与汇算清缴应纳税额较为接近,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解决税源或“税收管辖权”重新划分带来的影响。
2.积极强化纳税人涉税信息共享和系统构建。 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是否全面、是否对称是影响个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需要及时地进行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共享。可以在现有征管信息系统中增加一个第三方信息交换平台,将税务部门个税缴纳监控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网络对接,并定期和有关部门交换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持积极主动的联系,从而全面强化和完善涉税网络体系的构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征管信息系统的各项功能及应用,确保获得的第三方信息准确无误后再录入系统,从而提高税务信息使用率,降低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如此,通过有效强化纳税人涉税信息共享并完善系统建设能够充分提升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积极强化纳税人的个税汇算清缴制度认知。
纳税人对个税汇算清缴制度的认知不足问题对个税汇算清缴工作会有较大影响,所以有关部门在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时候要注重强化纳税人对个税汇算清缴工作制度的认知,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可以通过一些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手段,如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个税的汇算清缴制度进行宣传,向纳税人普及“税商”相关知识,提高纳税人对汇算清缴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同时,需做好有关的操作指引,提高纳税人的参与意识,使其充分理解汇算清缴的真正涵义,尽量减少纳税申报时信息录入错误,从而活跃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整个社会体系和社会环境中形成一个良好的氛围。
4.积极完善个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奖惩制度。
我国当前的个税汇算清缴制度中缺乏一套系统、科学、细致、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所以有关部门需要积极完善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奖惩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面向纳税人设立一套信用体系,并加强各部门的通过相互配合来联合激励或惩戒的工作。对于税收遵从度高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政策奖励,如落户、购房的优惠;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但进行行政处罚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增加偷、逃税者的违法成本,使纳税人对偷逃税行为有畏惧,从源头上解决偷、逃税问题,从而有效促进個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高效进行。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税务部门可通过积极强化后续监管工作以及税务人员的素质建设、积极强化纳税人的个税汇算清缴制度认知度、纳税人涉税信息共享和系统构建以及完善个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奖惩制度等一系列措施来全面改善我国当前的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现状,从而不断提高和改善其工作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刘钰.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及对策研究[J].纳税,2020,14,(15):10-11.
[2]侯思捷,刘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制度研析[J].税务研究,2020,(2):35-43.
[3]魏丽丝.我国个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山西农经,2017,(11):97.
[4]黄世一.新个人所得税法预扣预缴方法的探讨[J].智库时代,2018,(52):25+38.
[5]蔡高茜.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技经济市场,2020,(3):94-96.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财税
与公共管理学院公管172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