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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论文] 作者:余淦才, 来源:法学研究 年份:1987
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指刑法意义的客观行为,下同。)应否承担刑事责任,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过去,我们的注意力大多侧重于犯罪和刑罚,对刑事责任理论缺乏必要的探讨,最近,有些同志已开始把目光投向这一尚待开发的领域,并对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
[期刊论文] 作者:余淦才, 来源:安徽大学学报 年份:1986
【正】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第43条)这一我国独有的死刑制度...
[期刊论文] 作者:余淦才, 来源: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份:1983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他本身并不参与犯罪实施,只为实行犯提供犯罪意图,所以,有人把他叫做造意犯。这种造意犯在许多犯罪案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常常基于...
[期刊论文] 作者:余淦才, 胡云腾,, 来源:中外法学 年份:2004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建立的依据,是犯罪的同类客体,即根据一些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的共同性,把全部犯罪分为八类。笔者认为,这种分类不仅没能体现分则整体结构的严谨性,也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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