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就鼓膜穿孔鉴定工作中外伤性与炎性的鉴别、外伤性鼓膜穿孔直接外力与间接外力致伤鉴别以及检查记录审阅的一些注意事项进行简要阐述。在法医临床学鉴定实践中,应加以注意的是外伤性鼓膜穿孔的形成机理,以区分造作伤。绝大多数外伤性鼓膜穿孔为间接暴力所致,而造作伤所致的鼓膜穿孔绝大多数为直接暴力所致。现阶段由于利益驱使,在诉讼中想加重对方的责任或减免己方的责任,造作伤致鼓膜穿孔的案例大幅度上升,其手段主要是授意他人持锐器一(如针、发夹等)刺自己的鼓膜造成穿孔,或以掌捆的方式实现鼓膜穿孔,再要求进行法医鉴定,以期得到一个轻伤的法医鉴定结论,以此要挟或起诉对方,给法医鉴定工作造成一定难度。新《标准》中对鼓膜穿孔的损伤程度评定增加了限制,即6周未自愈的为轻伤二级。因此,要甄别外伤性鼓膜穿孔与造作伤既要求其形成机制是间接暴力还是直接暴力,是鼓膜穿孔鉴定中的要点,同时对6周未自愈的被鉴定人要在复检及材料审阅时要加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