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

来源 :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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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介绍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概念的几种学说和评述,详细阐述了作者对“三元论说”观点的认同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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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针对政治中的问题谈民主,民主政治建设才能有实质性进步。当下中国政治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政府过度垄断资源而产生的腐败、利益集团化的社会结构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暴戾之气,为此我们需要寻找纾解问题的民主之道。在理论上,本文论证了作为一种民主形式的分权,并建构了法治民主、分权民主和选举民主之间的“词典式序列关系”,即前两种民主形式是基础性民主,分别是第一、二顺位的;选举民主等是上层性民主,是第三顺位的。
协商民主理论阐明,公众之间明达理性的协商有助于公众共识的形成。本文通过对温岭市泽国镇参与式预算的实证分析表明:协商过程能够显著改变参与者的偏好,促使民众在公共事务上形成共识;协商过程有助于提升民众对公共事务的认知能力和参与意识,经由协商民众趋向于关心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民众能够理性参与公共事务的协商决策,民众的个体属性不影响协商的有效性,协商并非只适合于特定的人群。
Using data for a multi-year national survey,this study examines people,s level 0fconcern about care in old age and its temporal change.Our results indicate a rapidly increasinglevel of anxiety about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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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宣告了其物权法律制度的框架结构基本建立:起来,但是如何正确适用《物权法》,使其不仅仅是私权的宣示书,更是具有可操作性的私权救济手段,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现代民法中,无论是不动产物权还是动产物权,基于对交易安全价值的重视,各地民法均借助登记制度来规涉本属于市民生活的物权归属与流转秩序。物权登记制度虽总体上看是程序法,但带有重要的实体法上的效果。对于不动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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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华人民共利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业已颁布,其中的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实践中,日益繁荣的不动产交易对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强烈的现实需求,与不完备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及匮乏的法律支撑间的存在着深刻矛盾。本文在阐述基本理论、分析制度价值的基础上,针对立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薄见。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争议较大的是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本文在详细分析了当前《物权法》对此的规定后,引进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此的规定并进行分析,结合中国国情及我国《物权法》之规定,提出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并进行分析。在文章的最后,笔者提出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现有规定之完善
现行软件的著作权变动模式缺乏统一的规定,理论界也未能找到有关软件登记的一般性指导原则。为应对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降低交易成本,就必须明确软件著作权变动模式,明示登记的对抗效力,抑制交易过程中的"一女多嫁"和恶意转让,降低软件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从而有利于加快软件商业化步伐,促进软件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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