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立法上和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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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立法上和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围绕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从立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从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转变观念是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的关键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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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界对死缓制度进行了较多研究,但也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系统地总结、分析已有的研究成果,从理论上可行、实践上可操作两个标准出发,对死缓制度的存废及如何完善提出建议,是本文撰写过程中的指导思想。
死刑这个古老的话题,持续争论了两个多世纪,至今尚未平息。自国家和阶级产生以来,死刑就以其独有规律产生、存在和发展着,它所具有的强大威慑力使它成为刑罚之王。不可否认,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死刑作为控制社会的有效工具发挥过巨大的作用;同时,死刑作为一种人类独有的文化现象,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的内心深处,溯其根源就是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它的存在可以说是人类从野蛮进化到文明所必须要付出的代价。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逐渐成为数字化信息时代的代言者。它不仅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生活空间,而且带来了一场深刻的资讯革命,促进与网络有关的高新产业蓬勃发展。但是,网络带来的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也对传统的法律观形成了强烈的冲击,困扰着不少法学家和实务工作者。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更使得传统的刑法理论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刑事管辖理论首当其冲。本文从以下方面阐述:一、网络犯罪的界定。二、网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各种网络犯罪活动也如影随形,日益狡猾猖獗,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使得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成为各国立法的焦点之一。与国外相比,网络立法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现行的网络法规多属行政性、程序性法规,现行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简单规定显然难以适应现实中的网络犯罪。同时,由于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的智能犯罪,新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因此,完善我国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对于遏制网络犯罪不仅
由于网络犯罪发生在电子计算机网络这一特定的时空内,其犯罪样态有别于其他的传统犯罪,许多刑法原理在适用于网络犯罪这一领域时发生了变形,这就给传统的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刑法学界不得不对这一挑战给予理论上的回应。有鉴于此,本文拟就网络犯罪的概念、特点和刑法抗制对策作一简要探讨。
近几年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关涉网络方面的犯罪更是屡见不鲜。但是法律的发展速度与网络的发展速度简直是不可同日而语,关涉网络犯罪的许多问题目前都尚存疑问,如网络犯罪的含义问题、网络犯罪的刑事司法管辖权问题、电子证据的获取、鉴定问题等等,其中网络犯罪的概念这一根本性的问题目前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论,确定网络犯罪的范围是、加强法律防控的重要一环。 本文认为,所谓网络犯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侵害计算机内部存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将一部分国有公司、企业的国家所有制改为公司所有制,实现公司化。在个别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本文根据司法实践中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职务犯罪和如何进行认定、处理的问题。
腐败犯罪是一种既古老又现代的痼疾,实为世界民众所痛恨。然而,腐败犯罪之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外延已开始由原来意义上的纯职务型犯罪转向非职务型的附属性的各种其他犯罪,同时,从刑法意义上来讲,这种犯罪的构造也由单一性向多样性演变。尤其是腐败犯罪在我国的表现具有其国度的独特性,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所反映出的情况,可作以认识。对此,笔者欲通过围绕本文的主题,从腐败犯罪在我国的客观现状、实际含义和刑法调整三方
近年来笔者曾赴日研修,对日本的死刑制度做过一点考察。考虑到了解日本的死刑制度,对思考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问题可能会有些益处,为此向读者作简要介绍。
作为剥夺人生命的极刑,死刑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非议。当今世界已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或者在事实上不执行死刑。大多数废除死刑国家,其法律上废除死刑的时间与最后执行死刑的时间都有一定时段的间隔。正如法国著名律师和政治家罗贝尔·巴丹戴尔所言:“处以极刑的案子越是司空见惯,想要废止死刑也就越加困难。在往后的几年里,应当是在司法范围内关起门来直接反对死刑。”这是削弱死刑的民众心理基础的重要方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