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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卡作为现代化的支付手段已经进入了普通消费者的生活,但随之而来的是信用卡犯罪的日益猖獗。尽管我国刑法对伪造信用卡和信用卡诈骗规定的法定刑并不轻,但是对信用卡犯罪的规定还不够细化,导致境外信用卡犯罪有向我国境内转移的倾向。为了有效打击信用卡犯罪活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新增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等罪名,并增加规定了“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方式。本文对上述新增罪名中的若干问题作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