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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担保的基本特性之一就是其从属性、附随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从属或附随于主债权,没有主合同、主债权,担保合同、担保就没有了实现的可能和现实价值。由于物的担保一般要以财产或财产所有权凭证的转移为条件,而且各国物权立法差别太大,冲突较多,所以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物的担保远没有信用担保应用的广泛。信用担保制度源远流长,早在罗马法时代,就有了比较发达的保证制度。但是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频繁开展,跨国商业往来中的信用危机矛盾越来越突出,传统担保制度的从属性特性很不利于债权人(受益人)债权的实现,在国际商事交易实践中逐渐创立了独立担保制度,本文将通过对独立担保制度的分析,加强对独立担保制度在我国完善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