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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对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与医学会两种鉴定的形式,各具有的优势和难以克服的缺陷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建议中国目前的医疗损害鉴定可充分利用现有的鉴定资源,在现有的鉴定模式基础上进行有效、合理的改革,建立一套符合中国现有法律要求的医疗损害鉴定新制度。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医疗损害的鉴定机构应设立于与医疗体系、行政能够完全脱离的地位上;完善和改革鉴定制度;鉴定机构要对当事人交代清楚鉴定的规则、程序,及结论等,让当事人对医疗损害鉴定的结论能得到充分理解;鉴定的客观性方面一是在建立专家库时要打破区域概念等九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