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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当前社会各界反应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长期困扰着法院的工作,已成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个重要的障碍。要解决执行难问题,首先应当对执行难问题有个正确的理性认识,如此方能对症下药,有的放失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整体思路和具体方案。
我们主张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理解执行难。狭义的执行难就是本质意义上的执行难,即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执行的情形。广义的执行难泛指所有案件最终未能获得执行的情形,而不论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广义的执行难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过去存在,现在存在,在将来很长历史时期内也必然继续存在。
由于社会各界普遍仅仅从广义的角度去看待执行难,客观上使法院成为所有债权不能实现的后果的背负者,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遭受了许多不应有的指责和非难。提出狭义的执行难概念,将执行难的问题限定在法院可以发挥作用并且可能在较短时期内解决的问题这一范围之内,有利于分清问题的轻重缓急,对于有的放失地解决当前我国执行工作领域存在的问题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将主要围绕着狭义的执行难问题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