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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接受投资之东道国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有力武器,但是,《华盛顿公约》把用尽当地救济从传统国际公法中“放弃需明示”的公认适用规则改变为“要求需明示”。而且,在仲裁庭的实践中对“岔路口条款”和“最惠国待遇条款”作了规避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解释。这就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形成了三大挑战,我国应该积极就此采取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