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我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路径

来源 :北京市法学会,天津市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重庆市法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hdx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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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方式面临纷解决单一化,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应对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必然导致民事纠纷解决的迟延与案件的积压,而民间调解、行政处理以至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却明显弱化,纠纷解决路径的不畅和阻滞已经开始危及司法的权威的困境。 本文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经验以及我国民事领域已经存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针对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探索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构路径的建议。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社会环境和法制发展进程,基于自身特定需求和条件,探索适合我国纠纷解决需求并具有可行性的合理模式及路径。首先要转变指导思想,解决民众心理上的诉讼情结,引导民众逐步形成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培养非诉讼解决纠纷模式的大环境,进而扩大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的适用。诉讼方式按照“小额速裁—法院附设ADR—民间性ADR(专业性ADR、行政性ADR)”的方式过渡,但三者之间并不一定要有先后之分。法院内部资源和工作方法进行调配、整合,进一步对进入法院的纠纷进行引导、选择,为案件寻找到最佳的解决途径,这样的设置使得纠纷解决机制前置。法院指导乡镇、村(居)委会设立的调委会、培育新型民间组织中的调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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