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不得开除义务教育生的学籍

来源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chm20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不得开除。”其中“不得开除”是指对于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开除学籍,民办学校也不例外。首先,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关于法律的准用性规定,“不得开除”学籍条款对民办学校也具有直接的拘束力。其次,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法律赋予政府的强制性义务,必须履行,政府通过教育行政合同委托民办学校代为履行,民办学校不得以开除学籍等处分逃避教育义务。再次,“不得开除”学籍条款属于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家长与民办学校签订的教育民事合同中有关开除学籍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当属无效。最后,义务教育生的学籍是一种特殊的学生身份权,其特殊性在于:接受义务教育是一种法定义务,义务教育生是一种法定身份,这种学生身份既不能自己放弃也不能被迫放弃。
其他文献
  当今社会,教育公平问题成为焦点。不同主体由于地域环境、社会地位以及经济条件等差异,不能享有平等的教育资源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中国基础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平等、城
  本文通过在各成文宪法中查找与宗教相关的关键词,可以发现宗教问题成文宪法规定具有普遍性。以宗教信仰自由权为核心,辅之以政教关系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宗教问题宪法保护的基
选举平等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已被明文载入宪法和选举法之中。现行《宪法》和《选举法》都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社会国家有其明确的边界,区别于福利国家、社会政策等概念,由此衍生的社会国家原则的基本内涵为合乎人性尊严的基本生存条件的满足、社会正义和社会安全。中国宪法中通过国
智能手机的通病同其优点一样明显—超大屏幕的智能操作系统手机待机时间也是“超级”短暂,电话多的人可能每天都要充一次电,十分麻烦。究其原因,也全怪这个大屏幕,尤其是打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