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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事由”概念存废引发的争议2002年12月,人大法工委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其中第八编是“侵权责任法”;2008年12月,人大法工委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这就形成的学界所称的侵权责任法的两个“官方草案”。相比第一次审议稿而言,第二次审议稿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抛弃了“抗辩事由”的概念,将第三章的名称由“抗辩事由”改成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这就意味着此前非官方的几部侵权法草案,即王利明教授、张新宝教授、杨立新教授等学者分别主持起草的学者建议稿一致使用“抗辩事由”概念的做法未被采纳。笔者以为,抗辩概念在传统民事实体法理论中的内涵和外延逐渐定型,在侵权法乃至整个民法范畴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在立法上,明确使用抗辩概念或者抗辩事由概念的先例也越来越多。用“抗辩事由”代替“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等语句,是立法技术的进步。但是,如果采用“抗辩事由”概念,就应当回归“抗辩事由”本来的性质,即债的阻却事由,而不是免责事由或者减责事由。否则不仅会导致债与责任区分理论的崩溃,还会冲淡侵权法的私法属性,危害民法的权利法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