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y Autonomy and Mandatory Rules under China's First Choice-of-Law Act

来源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国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z727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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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关注的重点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第9条和第10条,也就是关于审前拘押和监狱系统。文章首先探讨了减少监禁的影响,然后就社会如何才能从严重依赖监禁向仅在实现司法体系目标必要时才动用监禁手段过渡进行了论述。
笔者从我国刑事法治的角度,就联合国人权公约贯彻实施中有关沉默权、酷刑与死刑的几个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指出,从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现状、我国的历史传统、社会观念等实际出发,不可能也不应该要求中国人权的刑事司法保障完全符合国际要求与标准。立足国情民意,以国际人权保障的现代法治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完善立法,规范执法,构建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的刑事法治的和谐状态,才是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刑事法治
本文拟从理论、立法与司法的角度,对量刑程序的正当性与正当的量刑程序做一些探讨,并就如何构建中国的量刑程序提出初步意见,以期引起有关人士对全国人民法院正在开展的量刑工作规范化改革给予关注,建言献策。
本文对检查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指出构建社会土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也是检察机关在服务和谐社会过程中不断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因此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完善监督立法,拓宽监督范围;规范抗诉时限,提高监督效率;探索公益诉讼,增强监督效果;运用非诉讼手段,促进社会和谐。
审查起诉的一项基本功能在于确保起诉具有合理根据,防止公诉权滥用。就认罪案件而言,认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放弃对抗,起诉具有明显的合理根据。因此,对于认罪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立即起诉的,经过检察机关决定,可以简化审查起诉程序。这有助于纠正中国主要依托于案件审判程序简化的片面思路。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正式建立了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后者又被称为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中国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程序都属于便捷、速决程序的一种,但二者既不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处罚令程序”。简易、速决程序是当今世界各国为解决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而做出的刑事程序繁简分流的必然结果,也是为解决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益之间价值冲突所采取的必要措施。通过近几年实施的效果
本文从成绩、种类和幅度三个方面对量刑规范化工作进行了研究,在数据量化分析的基础上对量刑建议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在量刑建议实施期间,怀疑不断,但是在不断深化改革中,量刑的监督效果凸显。
中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成为改革的巨大源泉之一。虽然中国古代的法律被概括为“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刑即是法,法就是刑,而且严刑峻罚是其重要特征,但是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同样孕育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弘扬传统文化的意义上讲,需要对宽严相济进行历史溯源,以正本清源;从服务改革实践的角度看,应该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意义认真加以阐述,以发扬光大。
由于受历史影响和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束缚,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存在诸多的缺陷与不足,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法学界必须关注加强刑事案件辩护的课题研究,本文认为加强刑事案件辩护主要应该从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律师委托辩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三个方面着手,进而不断地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这将有很长的路要走。现阶段应把握住刑事诉讼法改革之契机,根据中国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辩护的现状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既有立法层面的制度缺位,也有观念上的认识缺失,同时刑事辩护工作机制也不够健全。通过对刑事辩护国外立法的借鉴、工作机制的理顺等相关问题的探讨,以期为刑事辩护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