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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公约》及外国刑法(典)规定的行贿犯罪相比,我国刑法在犯罪种类、主观目的、行贿方式、行贿内容以及刑罚情况(该点仅与外国刑法比较)等方面所存在的差距,说明我国刑法对该类犯罪的惩治处于“不严二厉”状态。因此不能只集中于强调刑法在定罪方面对《公约》的参照,而忽略了也应当在刑法方面的完善,否则会招致刑法规定“又严又厉”的危险。就行贿犯罪而言,理性的做法是同时在定罪和刑罚两个方面进行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