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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实体与行政程序的立法及实务皆重视对行政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对违法行政行为修正——包括撤销和变更——问题,而对行政主体对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的撤回问题鲜有立法的明确规定和理论的探讨,行政主体对行政行为的撤回理论上具有必要性,实务中大量存在,但在行使撤回权时应遵循公正与效率原则,注重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衡量,强调从程序上注重对行政撤回权的必要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