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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据意识日益浓烈的现代社会,行政程序证明责任对于实现行政结果的公平、行政程序的高效具有积极意义。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决定了行政程序证明责任与诉讼证明责任在说服对象及内涵上的本质区别。在行政程序中确立由行政主体承担主要证明责任、行政相对人承担特殊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更为适合我国的法治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