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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过度医疗(Excessive Treatment)问题开始引起医学伦理学界的重视,但尚未有统一概念.过度医疗,可以理解为医疗机构/人员为了追求某些目的进行的医疗行为,结果是没有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断或治疗效果,但却增添甚至浪费了医疗资源.
从法律角度探讨过度医疗的问题,可以先从合同法与侵权法入手。根据合同法,医患双方有约在先,协议如何进行诊治方案。根据侵权法,是无论医患双方是不是有约在先,或其约定有没有包括出事的范围,只要医疗行为没有按照所适用的客观原则,对其中一方构成伤害,则被视为侵权。因此,对过度医疗作出法律规范,必须明确两种关系:
(一)合同关系:从合同法出发,哪些医患关系、医疗行为可以或应该以协议书形式作出规范,其主要内容是什么,是否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或者医疗服务合同法规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各方对诊治方案有表达意愿(即同意或拒绝)的机会,使各方期望更趋于合理化。合同关系的好处是容许各医疗单位和其病人群体订定适合其个别处境的安排,容许各方有较多的个体差异,各种机构自行面对不同的病人群体,追求各自的合法经济目标和服务水平;
(二)侵权关系:根据侵权法,就是从被伤害一方的角度出发,判断对方的医疗行为是否未有符合一般的合理标准而直接或间接导致伤害的结果。要证明侵权,必须有一般适用的合理标准,此标准是由广大医疗行业的人员共同履定的最基本行为准则,譬如哪些医疗行为是正规的,必须的、哪些目的可以接受,哪些不能接受,然后明确作出规范,若是违反这些最基本行为准则,便视为过度医疗,甚至是一项医疗事故。
法律是规范行为的强制措施,是双刃剑,要改善过度医疗问题不能只靠强制措施还须用各种方法配合,譬如有些专家曾发表了论文提出,应教育提高医生的医德修养,提高医患的人文意识,用经济手段改变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激励机制,用管理手段更有效制定各种专科疾病的医疗规范,改变信息不平等,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病人的参与度,教育医护人员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双向性指标)才使法律建设有更丰富的内容,更能有效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