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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评法要求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或者在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但现有的法律和技术导则没有对规划编制机关在此期间如何组织以及如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更为详细的指导。为便于实际工作的开展,本文从规划编制机关的需要出发,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高度,提出了一套规划环评工作程序。本工作程序由若干步骤组成,重点是要求规划编制机关在建立规划编制议程随后就建立规划环评议程,并使规划环评工作程序与规划工作程序紧密结合,有利于提高规划环评的效率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