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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关于环境权的讨论已经历了二十三年的风风雨雨。虽然学者们各成一脉,似乎观点迥异,但是学者们的观点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共同的理论倾向,即“对号入座的理路”。学者们都追求一个惟一正确答案,环境权要么是应有权利,要么是法律权利,要么是习惯权利。本文试图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整合和建构关于环境权的属性和主体的综合性框架,运用综合的理路揭开环境权的神秘面纱。环境权应当是由不同权利形态的权利组成的权利群,是由不同权利样式因素构成的权利束,是由不同主体拥有的权利组成的权利系统。换言之,环境权具有复合性,即复杂性和合成性。环境权既是贯穿应然权利、习惯权利和法律权利等三种权利形态的复杂性权利,又是囊括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权利样式的合成性权利。此外,环境权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并且多种主体的环境权与几乎所有的其他权利都可能发生某种形式的冲突。当下中国应当首先在水污染防治法、空气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确认公民的环境救济权和检察机关的环境公诉权,在环境影响评价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植物保护法中确认民间环境组织(非政府环境组织)请求行政救济和诉诸司法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