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来源 :科技部,深圳市人民政府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udou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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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是证券市场建立与发展过程中始终难以彻底铲除的痼疾,这在中外证券市场发展史上概莫能外。只是由于社会诚信度的区别、证券市场发展完善的程度不同、证券监管的力度不同、证券交易法律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以及对中小股东保护机制不同,使证券欺诈行为出现的几率及症状存在较大的差别。毋庸讳言,我国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是司空见惯的,成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发展的恶性毒瘤。 本文介绍了证券欺诈问题的提出,阐述了证券欺诈行为中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行为的受害人应获得相应的民事救济,浅谈了证券欺诈纵纷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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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0年开始,证券市场出现了一家民营企业同时控股多家上市公司的情况,媒体用“某某系”①来指称这种现象。其后有关“某某系”的报道屡见报端,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关联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中科系全面崩溃、德隆系陷入困境等恶性事件更是引起了市场的强烈反响,引发了比较严重的局部金融风险。为全面了解一家民营企业同时控股多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一控多”)的情况,我们在调查“一控多”控
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和民事主体,与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一样均为社会中的重要成员。公司在开展营利活动的同时,在一国乃至世界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见,公司既具有营利性,也具有社会性。既然公司具有社会性,就必须承认公司具有区别于股东利益的企业自体利益,承认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意味着不能将公司利益仅仅还原为股东利益;相反,公司理应对其劳动者、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公司所
本文介绍了从严监管的目的和作用,分析了求真务实,有针对性地制定从严监管的措施,阐述了“有质疑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实践从严监管的理念,提出积极探索,不断进行监管创新的方法。
中小企业板在深圳开盘以后,总体上的发展情况是良好的,出现了一些问题,但与我们事前的估计没有太大的偏离,风险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我觉得大家首先要多做一些解释和说服的工作,解释的关键点,应该放在我们对中小企业板设定的功能和作用上。这个功能和作用与市场的期待有些差异,市场人士喜欢把中小企业板简单地等同于创业板,用观察创业板的眼光观察中小企业板,而我们的初衷是利用中小企业板为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获得平等的
中小企业板块正在成为国内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发展的重要平台。本文介绍了中小企业板块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中小企业板块规范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证券市场是以契约为基础的信息市场,“诚信”是本行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安身立命之本。行业的社会“诚信度”和“公信力”是检验本行业的社会职责和作用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志,因此,证券行业诚信建设是关乎行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问题,是贯穿行业发展始终的一项长期的基础任务。本文介绍了国外证券业信用体系的主要特点,浅谈了对中国证券行业诚信建设的启示。
我国当前较为普遍的信用缺失,不仅严重地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了人们的精神生活。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在全社会已达成共识,党中央与国务院也都明确地提出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和任务,但是如何建立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理论界与实践界还有着不同争论。这些争论归根到底是标准之争,即:是按国际标准建立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前者主张利用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建设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原则作为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民商事主体进行民商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都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等。诚实信用原则反映了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是保障市场有规则有秩序运行的重要法则,同时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在民商法上的表现。因此,这项原则被一些学者称为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本文介绍了诚信原则的法律起源及历史发展,指出诚信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破坏社会信用的问题极为严重。而整治经济秩序,重塑社会信用不仅仅需要强化诚信观念,加强道德建
诚信,顾名思义就是诚实、守信用。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诚信从单纯的道德义务逐步上升为法律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最基本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帝王条款”,是这些法律的“灵魂”。商事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取得了其期望的权利的同时也意味着选择了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行为人就必须按照法律或约定的要求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故意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