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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消保法对消费者定型化契约之管制设有专节共九条规定,由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之一.其中,除一般原则外,牵涉定型契化「内容」监督者,无论系行政规制与司法审查标准,均各有一条规范.就法规设计上而言,无所偏重.但无论就消费者保护工作或导正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行政监督却比法院的司法审查有更强大的管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