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法院”裁判论侵权行为之违法性

来源 :21世纪中国民法之展望——海峡两岸学术研讨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ou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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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第1项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此项规定,乃继受德国法而来。《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项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于该他人负赔偿因此所生损害之义务。” 本文首先探讨“违法性”之意义,藉由各国立法及学说,对于违法性意义之论述,说明台湾地区“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类型,自违法性的观点,可以区分为“权利侵害型”及“违法侵害型”二类。其次,本文依序检讨“权利侵害型”及“违法侵害型”之侵权行为案件,藉以明了违法性判断在侵权行为案件扮演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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