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界定“公共利益”含义和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对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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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法律界定‘公共利益’含义和范围以及宪法和法律“公共利益”的含义和范围界定,并对其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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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般意义而言,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合法行使公权力,致使行政相对人生命、身体或财产遭受损失,而由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的制度。固然人民的权利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但当个人权利和国家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个人应当作出必要的牺牲,这不但被认为是一种良好的道德观念,同时也为各国宪法所普遍遵循。若人民所遭受的牺牲属于社会容忍义务的范围。则不发生补偿问题。反之,行政主体的合法公权力行为对相对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回应中国民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人的主体性凸显对财产权需求的客观需要,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保障私有财产权,使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获得巨大飞跃。宪法“确认财产权是划定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公民宪法财产权的实现仰仗于普通立法对其现实化和普遍化。尤其是“当宪法规范力得到加强,特别是宪法规范与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权形成交叉型调整形态后,传统的行政法功能发生理论与认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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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公共利益”成为上海“车牌拍卖”事件中的隐性话题,讨论了机动车牌照申请走向额度调控。笔者认为,根据上海市上述规定,上海并没有因此设定一个新的裁量性许可,也没有明显增加取得总量调控下的车牌所需具备的条件,而是通过“行政计划”方式确定某一段时间内(以月为单位)拟投放的车牌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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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有一个著名观点,他提出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利益是建立和维系社会关系的纽带,我们因此可以说法律调整的实质上是利益关系。法律调整利益关系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通过规范、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利益需要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当然,对利益关系的调整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不仅仅只是依靠法律,在法律没有出现以前,非法律的调整机制就已经存在了。然而,法律却在它一出现后就逐渐上升为重要和主要的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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