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陈旧性鼻骨缝分离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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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医临床实践中,了解鼻部外伤史,有无外鼻损伤或鼻出血,影像学观察骨折断端形态,骨折周围有无软组织肿胀等外伤性改变,对鉴别鼻骨骨折是否新鲜很有意义。有条件的,可以调取被鉴定人历史影像学检查记录,与当前情况进行比较,以对陈旧性鼻骨骨折进行排除。
其他文献
外伤性(建议去除)孔源性视网膜脱离的伤残程度评定难点在于视力障碍与外伤存在因果关系认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总则规定: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因此,在受理关于孔源性视网膜脱离的法医学鉴定的案件时,受理后应立即安排以下工作:首先告知伤者要外伤史明确,其次告知委托单位,立即调查其受伤过程,包括有无受外力作用的情况以及眼部所受外力作用大小等;并同时调查受伤后是否积极就诊并配合治
外伤性鼻中隔骨折在临床工作中容易漏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o)涉及鼻中隔骨折,这就要求鉴定人对其要有准确判断的能力.选取2014年1月-2018年1月受理的鼻部骨折涉及鼻中隔骨折案例的受力方式、临床及影像学表现进行分析研究.
在牙齿损伤程度评定之时,应该先前了解受伤者有无牙齿损伤史,有无病变、折断、脱落或缺失等有关情况。排除一些非外伤性牙齿松动、脱落的情况。鉴别创伤治疗期间与损伤无关的拔牙致牙齿缺失的情况等。总之在鉴定的过程中均要全面分析、认真调查作出科学的评定结论。
某市检察院公诉科一故意伤害案在法庭审理期间,伤者一直不服,法庭要求公诉科把伤者的损伤情况弄清楚了再来审理.伤者在致某市人民法院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中强调其伤情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发现有新的伤情即有颅底骨折伴脑脊液鼻漏等情况,要求重新鉴定.
鼻部损伤鼻骨骨折等是法医鉴定中经常遇到的实际案例,鼻部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常涉及到鼻骨、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鼻颌缝、鼻额缝等,还可能涉及到鼻骨下端的不规则形状。因此,确定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等,必须掌握鼻部解剖知识,掌握《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并能熟练地应用于法医临床鉴定的实践中。只有这样才能做好法医鉴定工作。不可以将骨缝看做骨折,也不能将骨折误认为是骨缝。有时在CT上显示鼻骨
在眼损伤的鉴定中应该认真审阅病历资料,视力下降时,最好要求被鉴定人提交受伤之前的视力情况,仔细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涉及外伤导致的再结合眼科检查综合分析现有症状是否符合外伤后表现及病理变化的发生发展,与本次受伤事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38轻伤一级规定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此处双侧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5.2.4轻伤二级规定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5.2.5d轻微伤规定眶内壁骨折。相对于老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规定眶骨骨折的鉴定条款容易操作,减少了争议,随着影像学检查手段不断更新,眶骨骨折的诊断也越来越准确。在近两年鉴定中眶骨骨折鉴定要求重新
对于多生牙的损伤鉴定,目前还有较大争议,有学者提出应从咀嚼功能、发音功能以及美观功能这三大牙齿的基本功能方面来考量多生牙,对于具备上述功能的多生牙应按照正常牙齿对待,其损伤应等同于正常牙齿损伤,不具备上述功能的,则不能等同于正常牙齿。笔者较为认同这种观点。案例1中伤者王某伤后左上切牙及其外上方多生牙缺失,如果机械的套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q条规定,则其满足牙齿脱落或牙折2枚之条件,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没有视盘出血的直接条款规定,视盘出血是否可以对照或者比照视网膜出血评定为轻伤二级?本文结合一例视盘出血的损伤程度鉴定来谈谈视盘出血鉴定过程的体会.外伤引起的视盘出血较少见,多伴随视盘水肿,一般出血量少,呈点状、线状,可自行吸收,视力下降少见。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包括:视网膜前出血,即视网膜神经上皮层与玻璃体后界膜之间的出血;视网膜层间出血。因出血量及出血部位不同,视网膜出血形态表
复视是指一个物体在双眼视网膜的非对应部位而被感知为两个物象,引起复视疾病种类繁多,病因复杂,主要原因为脑血管疾病、颅脑外伤、眶壁骨折等。法医鉴定要点:一、明确外伤。全面了解是否眼部遭受暴力、是否有颅脑外伤等情况,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同时结合CT检查、B超检查,检查眼外肌是否肿胀、嵌顿等情况,必要时做高分辨MRI ,并做前后比较以评估愈合恢复情况。对于眼球未遭受暴力打击、或者头面部轻微损伤的中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