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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德国的《住宅所有权法典》被作了自颁布50多年以来最大的一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简化住宅所有权人团体的意思形成机制、承认住宅所有人团体享有部分权利能力、规定住宅所有人的对外责任、对住宅所有权纠纷改采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和赋予物业费债权在住宅强制拍卖程序中一定的优先受偿权等,这一立法及其后理论的变革对我国有诸多现实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