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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应调整社会保险立法的整体思路,改综合立法模式为分散立法模式。在具体的社会保险立法进程中,应搁置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在此前提下,根据社会保险各险种的成熟程度和现实需求,分别制定《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生育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等法律。同时,社会保险立法应尽量采用正式法律的形式,以提高社会保险的立法层次,强化其规范性和强制力。在条文的拟定上,应打破原有立法中普遍存在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路,尽可能使制定出来的法律内容详细、明确、具体,便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