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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其具体表现之一就是,现行法律禁止在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抵押权。然而,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既有使用价值也有交换价值,且后者往往远高于前者,发达国家普遍允许土地在市场上交易并获取其交换价值。21世纪初,我国部分农村出现农民自发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随着农村劳动力越来越多地移转到城镇,各种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尝试也越来越多。这种现象不仅引发了学界的关注和研究,国家也从政策层面开始给予关注和支持。目前,在国家政策的正面肯定和大力倡导下,很多地方已经建立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但是,面对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各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规则要么“逆流而上”、要么“绕道而行”,致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成本高、风险高、效益低,并没有实现农民土地利益的最大化。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前提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究竟存在哪些限制?解决对策为何?本文将据此展开研究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引言提出问题,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究竟存在哪些限制?解决对策为何?本文归纳整理了当前学界的主要观点和研究现状,并对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作了评述,对今后的进一步研究作了展望。第二章深入地分析了当前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的限制及其原因。农民土地权利不是制度变迁的首位价值,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和权能存在法律限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于法无据,是导致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主体地位缺失的主要原因。为规避法律风险,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抵押普遍重安全、轻效益,具体表现为抵押主体资质范围不一、抵押客体形式各异、抵押客体价值低,以及抵押类型纷繁复杂。另外,抵押风险分散机制缺失,抵押权实现方式及抵押物处置方式不足、抵押权实现后失地农民不能妥善安置,也是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原因。第三章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限制分析解决对策。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和权能,分离出土地经营权,并允许就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实现对农民土地的“第二次赋权”,建立其土地财产权利的主体地位。合理借鉴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行之有效的农地抵押制度经验,构建我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制度。第四章在综合分析《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制度。在区分“农户”和“新型农业主体”抵押承包土地经营权制度的基础上,就抵押主体的范围扩大、抵押客体的性质界定、抵押类型的相对统一,以及抵押权的期限效力做了分析。第五章分析了抵押权的设定登记规则、处分规则及行使规则,建议“三权分离”视野下,以“登记”作为抵押权公示方法;以抵押权“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有机结合作为抵押权生效的原则;以按“地”采编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分别登记;以土地经营权的确权颁证机关作为抵押权登记机构;以农户为抵押人的抵押权实现时,只处分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方式增加“强制管理”,不宜采用强制变卖和强制拍卖;以“协议为先”原则安排抵押物处置顺序,并就构建抵押风险分散机制提出建议。第六章结论,建议在坚持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前提下,构建“三权分离”式农村土地权利结构,分别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为抵押客体,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并据此提出相应的立法和修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