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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害行为的特质决定了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特殊性。在特定的情形和场合,由国家直接承担和分担环境损害,可以弥补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难以使受害人的环境损害得到及时、有效地填补的缺陷。本文从界定环境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内涵入手,分析了建立我国环境损害赔偿之国家责任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并从责任形式、经费来源、担责条件、救助程序等方面对其构建的基本框架作了粗浅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