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程序中的争议可仲裁性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ishwat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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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常约定经济、方便的仲裁代替繁杂的诉讼来解决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但在一方当事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破产债务人在正常经营状态时与他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在破产程序中是否还有排斥法院管辖的效力,我国破产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仲裁法也没有将之排除在可仲裁的范围之外.学界对于破产程序中争议的可仲裁性仅仅有少许国际私法的学者曾经有过少许的研究.根据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与相关法规,结合国际范围的可仲裁范围,破产程序中的争议应该具有可仲裁性.笔者实践中亦遇到此类问题,就破产程序中破产债务人涉仲裁时的法律适用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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