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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7年11月30日交通部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港口规划工作,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港口资源,促进港口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订与调整、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