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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轨道交通类建设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的环境影响特点,从环境监理机构的选择、环境监理工作依据、环境监理的开展时间、环境监理工作内容等方面探讨了轨道交通类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需注意的问题。
上述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目前在施工期的环境监管中缺乏有效的机制,我国现行的各类环保法律、法规尚没有推行环境监理的直接依据,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单位、人员资质及管理和考核也没有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监理工作程序、范围、方法也无规范可循。
针对以上问题,各相关部门应着力解决环境监理的法律地位,尽早制定监理规范和技术指南等实施细则,以便对监理资质、工作原则、对象、内容、方法、程序、合同计价等内容作出统一规定,避免出现因各单位对环境监理理解不同而造成管理混乱的局面。
1.确定环境监理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关技术规范.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明确工程环境监理的法律地位、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国家层面上,修订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明确环境监理的合法性,实施环境监理制度的建设项目范畴,制定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对环境监理提出具体、明确、规范的要求和法律责任,明确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和工作流程,指出工程环境监理机构的责任范围,使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化。同时,在环境监理开展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并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完善环境监理技术标准体系,确立考核与验收指标,既为环境监理开展提供依据,也为考核监理机构工作成效提供标准,从而使各项监理工作更加合理、可行和有效。
2.明确监理队伍的资质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为管理主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建立环境监理资质认证体系,包括环境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人员资质认证。将环评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各自的优势合二为一,要求从事环境监理工作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工程、环境工程、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3.强化环保教育和制度化建设.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推行,强化各相关单位的环保教育,使环境监理制度化。首先要使建设单位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协调好环境监理机构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向环境监理机构授权放权,以便其更好地履行环境监理职责。环境监理机构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勇于创新,保证监理效果。从事环境监理的人员除了应具有相关环保专业知识、行业技术知识外,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观察能力,能够起到环保主管部门与项目建设方的沟通桥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