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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的轰动案件引发人们对于鉴定意见可靠性、可信性问题的思考。作为证据制度的司法鉴定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必须符合客观可靠、公正可信的基本要求。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将鉴定置于侦查"的立法定位,使得刑事侦查中的技术运用、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之间的区别被忽略。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虽然将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添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但是关于保障鉴定意见可多性和可信性基本要求的证据规则——在修改后的刑事程序中依旧缺失。因此,"侦查中心"主义的立法基调没有发生转变。关于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后续立法应当完成从注重职权便利的需要到重视权利保障的转变。目前立法中被追诉人鉴定启动权、知悉权等权利的缺位和相关证据规则的缺失,应当尽快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