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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立法沿革商业秘密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除了专利、商标(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反假冒)、版权外,商业秘密被称为是知识产权法的第四维空间。早在我国封建社会或更早的奴隶社会,商业秘密就以“祖传秘方”、“家传绝技”的形式存在了。在欧洲中世纪,商业秘密则泛指手工作坊中师傅向徒弟传授的特别技艺,但当时还没有从法律意义上赋予商业秘密财产权的性质。
本文讨论在充分利用加人世贸组织带来的各种便利条件的同时,我们也应当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法律是否能够有效地应对“人世”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加人gyro的背景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更多地注意到新型犯罪主体、高科技犯罪手段的出现等,逐步完善对商业秘密刑法方面的保护,筑起一条坚固的最后防线,保护我国民族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