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后视神经损伤的法医学鉴定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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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性视神经损伤一般具有明确的外伤史,尤其是颅脑损伤史,VEP是判断视神经损伤重要而敏感的指标。视神经损伤最为客观的定位体征是伤眼存在传入性瞳孔阻滞表现即瞳孔直接对光反射迟钝或者消失,间接对光反射在,但需排除视神经以外的颅神经(如动眼神经)损伤的影响。鉴定外伤所致视神经萎缩时,应当注意排除疾病性视神经萎缩,除审查病历、诊断证明材料外,必要时常规眼科检查,包括视觉诱发电位等,以进一步确证。本案的主要难点或争议点在于:1.被鉴定人无受伤前任何病历材料,如何证明伤前双眼正常,如何排除疾病性视神经萎缩,是否能做出眼部损伤的伤残等级鉴定;2.受伤之后,孙某患老年囊下白内障(双)对右眼视力损伤程度的参与度该如何把握。在遇到以上问题时,如何对伤后出现的视神经萎缩、眼部损伤伤残等级鉴定、与道路交通事故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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胫腓骨是人体四肢长骨,直接暴力经常造成其着力点的线性、粉碎性或者凹陷骨折;肌肉的强力牵拉等间接暴力易形成骨胳的撕脱性骨折。胫腓骨骨质结构紧密,周围有大量肌肉、韧带保护,一般不易形成螺旋形 粉碎骨折。当踝关节在极度内翻位受伤时(旋后),暴力作用通过外侧副韧带传导至外踝,引起胫腓骨 下韧带平面以下的外踝骨折。本案中王某刚站起,在没有站稳情况下,左胸部遭受外力,失去平衡,身体迅速向左后方旋转,左小腿肌肉
本例中詹某某2004年5月左肱骨干中1/3处粉碎性骨折,当时在臂丛麻醉下行切复内固定+探查桡神经修复术,手术选用8孔钢板,且钢板放置在肱骨干外侧,骨折断端对位对线尚可。钢板多年未取出,本次2018年外伤后发现左肱骨骨不连,肱骨周围见骨痂。本次外伤为伤者被他人推倒摔跌左手臂着地,暴力较大,足以导致正常成人骨折。对照上述内固定钢板断裂常见原因,笔者认为本例中损伤与既往伤7病(钢板多年未取出,骨不连未植
本案例易某某正值轻壮年、被他人徒手致右背部、右臂软组织挫伤,影像学显示:脊柱纵向骨小梁稀疏,表面粗糙,胸4椎体前缘可见骨裂,4-6胸椎融合,胸4-腰5椎体前后缘上下角轻度骨质增生(呈唇形改变)、边缘硬化、骨桥形成,胸10-腰1椎体上下软骨板呈双凹变形,胸10-腰4椎体前缘略压缩呈楔形改变,第5腰椎后缘略压缩呈楔形改变,符合轻度骨质疏松(椎体中度变形即椎体楔形改变)的影像学改变,骨质疏松骨较正常骨质
在法医临床学鉴定实践中,伤病关系分析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难点之一,原骨折处再次骨折就是其中的一类.根据原骨折的愈合情况,又可分为原骨折未愈合和已愈合两种类型.原骨折未愈合的情况毋庸置疑是不能依据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鉴定标准》)相关骨折条款,如果涉及骨折内固定物的损坏,《鉴定标准》另有条款规定,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原骨折已愈合的情况,本文将通过两个案例进行分
法医临床检案中眶壁骨折案例非常常见,医学影像学中多选择CT检查用于明确诊断.基层法医必须熟知眶壁骨折的相关CT表现,才能明确诊断后用于评定损伤程度.本文主要归纳总结眼眶各壁骨折的CT影像学表现,用于提升基层法医阅片水平.眼眶分为上、下、内侧、外侧四壁.造成眼眶骨折的外力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一是外力作用于眼眶部位,多造成眶外侧壁、眶上壁的骨折.二是外力作用于眼球部位,眶内压力突然剧增,力通过眶内软组
在损伤程度鉴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伤病共存的案例,这类案例往往伤病关系复杂,损伤程度鉴定要求较高.
外伤性白内障在临床鉴定中较为常见,其损害部位、损害程度及损害后果不尽相同.在鉴定过程中,特别是遇到“伤伤关系”时,需格外的慎重.
鼻根部和眼内眦部毗邻,外伤时可以鼻骨区域、眶内侧区域单独发生骨折,亦可以同时发生骨折.如鼻骨、鼻中隔、上颌骨额突、鼻骨额突、上颌骨梨状缘、眶内侧壁、额窦前壁等骨质造成骨折等.随着CT扫描及三维重建技术的发展,法医临床检案中鼻眶区骨折案例非常常见.两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称《标准》)中5.2.5d)、5.2.5g)、5.2.5h)分别对眶内侧壁骨折、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做出规定均认
本案患者被不洁的竹签外伤后,致病菌阴沟肠杆菌随竹签进入其眼球内部,由于该菌是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的革兰氏阴性菌,其毒性强,感染后起病急,发展迅速,同时对消毒剂及抗生素有强烈的抵抗能力。特别是在非常适宜的环境(30℃左右)中迅速大量繁殖,从而出现了患者不到一天即出现视力急剧下降(光感),角膜水肿,可见灰白色Kp,房水混,虹膜水肿、纹理不清,瞳孔对光反射消失等症状,手术见瞳孔区大量渗出,全视网膜前积脓及
本案伤者吴某于2013年2月28日受伤,2013年3月22日,县公安局适用旧标准认定吴某构成轻伤;2014年2月14日,县公安局出具一份说明认为:如对照新标准,吴某应构成轻微伤;2015年7月6日,省人民检察院鉴定认为:适用新标准,构成轻伤二级。笔者认为,本案吴某的原发损伤为"右眼眶内侧壁骨折、鼻骨骨折",该损伤旧标准规定为轻伤(第九条,眶部单纯性骨折),新标准规定为轻微伤(第5.2.5d条眶内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