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渎职罪的客体和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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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刑法以专章规定了渎职罪。而对于什么是渎职罪,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不同的理解,1979年刑法和其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的规定也不同。通常的分歧在于职务犯罪与渎职犯罪是否有区别;渎职犯罪是否仅限于我国现行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33个罪名①。笔者认为产生上述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渎职罪犯罪客体的不同理解。因为,我国刑法典是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分章节编排的,渎职犯罪显然属于职务犯罪,但并非所有的职务犯罪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九章中。 按照我国刑法理论,显然第九章以外的其他职务犯罪的客体和渎职罪的客体不同。但是,对于渎职罪的客体究竟是什么,理论界存在争议。而要正确理解犯罪客体,又必须对客体要件有正确的认识。在分析渎职罪犯罪客体和客体要件之前,有必要先说明客体和客体要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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