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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90年代起,被征地农民社会生活保障制度由点到面、从地方到中央,成为当下中国财产征收补偿制度中独具特色的制度安排。但是,这样的制度并不是农地征收补偿的合理补偿机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无论是从效果还是制度的正当性看,社会保障都无法担当起对被征收的财产进行补偿的能力。之所以会出现被征地农民社会生活保障制度,乃是由当下中国独特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所决定。解决征收补偿难题的关键,在于以市场的价值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从而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