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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或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并非手术的唯一指征,譬如:①急性硬膜外血肿>30ml,颖部>20m1;②急性硬膜下血肿>30m1,颖部>20m1、血肿厚度>l0mm,或中线移位)5mm的病人;③额颗顶叶挫裂伤体积>20m1,中线移位>5mm,伴基底池受压;④后颅窝血肿>l0ml, CT扫描有占位效应(第四脑室的变形、移位或闭塞,基底池受压或消失,梗阻性脑积水);⑤CT或MR工扫描显示单侧或双侧硬膜下血肿厚度>l0mm、单侧血肿导致中线移位>l0mm;⑥闭合性凹陷性骨折>1.0cm;等均需手术治疗。所以,在抢救、手术及时的情况下,只要有手术指征便不会等伤者出现了所有的症状和体征才进行手术而丧失治疗的最佳时机,对伤者造成更大的危害。手术治疗的后果更为严重,开颅本身就形成了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从这个方面理解,本身就可比对5.1.2b来评定其损伤程度。从标准的原义理解,颅内出血、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外伤性脑梗死等情况,伴有了相关的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或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即构成重伤二级:考虑手术治疗的情况更为严重,所以并不需要再指出手术治疗的情况是否达到重伤二级。这在5.1.2c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条文规定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该种情况的损伤仅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是达不到重伤二级的标准了,必须手术治疗才够,这从另外一个角度也说明了手术治疗的严重性。仅从病历记录来判断当时是否出现了相关的症状和体征是欠客观的,现实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规范化程度参差不齐:这给鉴定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而调查情况,由于目击证人不具备专业知识,往往导致其结果难以取舍。相比之下,手术治疗却是一项非常客观的治疗措施,更应该将手术治疗作为一项过硬的指标来进行鉴定损伤程度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