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并无明确的文件规定。但其重要的作用,这却是不能忽视的。目前高校在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名称、职能、地位、待遇等方面均有很大的差异,有的并不科学合理。高校的法律事务机构名称应以“法律事务(办公)室、处(科)”为宜,如果不单独设置为一个职能部门的话,宜设在学校办公室内,工作由本校具有律师资格或律师执业证的非教师职工从事,辅之以本校的法学教师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