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制度背后宪法价值的困境——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合法性审查的技术瓶颈

来源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j8002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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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从法律形式、法律内容、法律效力、法律地位以及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和宪法之间的关系等多重角度作了非常细致和深入的逻辑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宪法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指出目前的"基本法律"制度作为法律形式不具有形式的完整性,作为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和事项存在很大的缺陷。"基本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价值悖论,没有能够体现宪法价值的基本要求。作者主张,要改变这种不理想的状况,必须要以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前提,在制度上实现"基本法律"与宪法效力的同一性,并且在法律形式上将"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完全分离开来,使得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建立的具有从属性质的组织关系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结构、功能和机制完全统一起来,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推动宪法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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